居留卡

 所謂「居留卡」,是發給居留外國人的身分證明卡,上面記載了基本個人資料,是為了當場證明該外國人擁有合法居留權的證件。要在日本居留,必須持有居留卡,居留外國人有義務隨時攜帶有效的居留卡作為身分證明。反過來說,若無法出示此卡,將被視為可能存在非法居留之疑,即缺乏合法居留資格。因此,必須注意隨身攜帶卡片,並留意涉及卡片內容正確性的事項,例如記載資訊的變更、遺失,以及卡片有效期限等。

構成處罰事由

 若未妥善管理居留卡,將面臨實際的法律處罰。請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未攜帶居留卡

若未隨身攜帶居留卡,可能會被處以罰款。一旦被罰款,將對未來申請永久居留所需的「品行良好」評核項目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即使是像散步這般短暫的外出,也必須隨身攜帶。

未於14日內辦理居住登記

若確定居住地、變更居住地,或新獲中長期居留資格,必須在開始居住後14天內申報居住地。若未依規定辦理,可能面臨罰款。一旦被罰款,將對未來申請永久居留所需的「品行良好」評核項目產生負面影響。

未於90天內申報居住地

若無正當理由,未於90日內辦理居住登記,將導致居留資格被撤銷。居留資格被撤銷將構成強制離境事由,屆時將無法繼續居留,必須離境。

發放地點

 由於居留卡是在獲准登陸時,由法務大臣以名義於機場或港口核發,因此無需另行申請居留卡。

若無法於空海港辦理

  若此時無法在空海港核發,護照上將註明「日後將核發居留卡」,並於日後核發居留卡。

發放對象

 居留卡將發給預計中長期居留的外国人,但不會發給短期停留者等。

不符合發放資格者
  • 已確定居留期限為3個月以下者
  • 已獲核准「短期停留」居留資格者
  • 已獲核准「外交」或「公務」居留資格者,以及法務省令規定與此相當者

記載事項

 IC晶片、證件照片(未滿16歲者除外)及居留卡上,將記載該外國人在日本身分證明所需的基本資訊。

  • 姓名
  • 出生日期
  • 性別
  • 國籍國
  • 居住地
  • 居留資格
  • 居留期間
  • 居留資格等及許可日期
  • 居留卡號
  • 核發日期
  • 居留卡的有效期限
  • 是否有就業限制
  • 從事資格外活動之許可

未記載登陸時的居住地

  由於登陸時未記載住址(原因將於下文「住址申報」欄中說明),因此日後須至市公所辦理住址申報手續。

有效期

居留卡設有有效期限。原則上,居留資格所規定的居留期間與居留卡的有效期限是相同的。在期限屆滿之前,皆可正常使用。

有效期限的例外情況

未滿16歲者及永久居民需特別注意有效期限。

  • 未滿16歲者(永久居留者除外)……在留期間屆滿日或16歲生日的前一日,以較早者為準
  • 永久居民(未滿16歲的永久居民除外)……自核發之日起7年
  • 未滿16歲的永久居民……至16歲生日前一天為止

有效期限的更新

 由於在留卡的有效期限基本上與在留資格的期限一致,因此該人士無需辦理更新手續。在此情況下,若出境並結束在留,則須歸還在留卡;若辦理在留資格更新,則將於更新時核發新的在留卡。

需要更新居留卡的情況

持有「永住者」、「高度專業職第2類」或「未滿16歲」居留資格者,有時需要辦理更新手續,請務必留意。從根本上來說,請注意:雖然您持有居留資格並在日本居留,但若居留卡的期限早於居留資格的期限屆滿,結果將導致您持有一張已過期的居留卡繼續在日本居留。

居留卡的更新時機與地點

 在留卡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起,即可向地方局提出更新申請。請注意避免讓有效期過期。若有效期設定至16歲生日的前一天,且需辦理在留卡更新的外國人,可於生日的前一天起6個月前提出更新申請。

居住地申報(初次入境後、變更居留資格時、搬家時)

中長期居留的外國人,一旦確定居住地,必須於該日起14日內向市公所申報住址。需辦理申報的情況如下:

  • 新上架後
  • 變更居留資格時(新取得中長期居留者資格時)
  • 搬家

日本政府希望掌握在日外國人的居住地;由於旅遊等短期居留者經常變換地點,因此排除這類人士,目前已建立起能掌握中長期居留者居住地的機制。

在空海港登陸時無法申報居住地的原因

 中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無法在機場或港口登陸時申報居住地。這是因為根據日本法律規定,居住地由市政府管理,且申報登記須以實際居住為前提。因此,剛登陸的外國人尚無實際居住狀況,必須待實際開始居住於日本住所並形成實際居住狀況後,再向市政府提出申請。

向法務大臣申報居住地的義務

 根據《出入國及居留管理法》,外國人雖有義務向法務大臣申報居住地,但若向市公所提交居留卡並辦理遷入登記,即可同時完成向法務大臣申報居住地的程序。因此,辦理遷入登記時,請務必提交居留卡。

開始居留後,請攜帶居留卡至市公所辦理遷入登記」

非住址變更申報

 中長期居留者若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或國籍有所變更,必須於變更之日起14日內,向法務大臣(實際上是向地方局)辦理變更申報。在此情況下,將核發新的居留卡。

因遺失等原因而辦理補發

 外國人若因遺失、遭竊或毀損等原因而遺失居留卡,有義務須於發現遺失之日起14日內,向地方局申請補發居留卡。日本政府希望外國人隨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因此訂有此項義務,以避免出現無居留卡可用的狀況。

因損毀等原因而重新發放

 若居留卡嚴重污損、缺角或變髒,可向地方局申請重新核發居留卡。此外,此類不合規的居留卡可能被要求更換。若被要求更換,必須在14天內完成。即使僅部分資訊無法讀取,該居留卡已部分喪失其功能,實質上無法達到隨時攜帶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之目的。因此,為避免此種狀況,才制定了此項規定。

告知義務

當警察、入境審查官、入境警備官、海上保安官等人要求外國人出示居留卡時,必須予以出示。正因如此,法律規定必須隨時攜帶居留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