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開始居留時已取得居留資格,視情況而定,居留資格仍可能在居留期間內被撤銷。所謂居留資格,本質上是為了保障符合日本利益而對外國人居留方式所作出的規定。若從事超出該規定範圍的行為,便可能無法再確保符合日本利益,此時即會被撤銷。
撤銷居留資格被視為強制離境的理由之一,實質上應視為強制離境程序的開始。必須理解此舉將造成嚴重影響,並預先掌握相關法規的具體條文與適用範圍。
居留資格的撤銷事由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以下將依序說明。
- 入境時或入境後的虛假申報
- 入境後未從事任何活動
- 入境後未申報居住地
入境時或入境後的虛假申報
若透過虛假申請取得居留資格,一旦被查出,資格遭撤銷是理所當然的結果。以下將具體說明在哪些類型的申請中,哪些虛假內容會構成問題。
適用之申請類型
- 入境時
- 簽證申請
- 申請核發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等
- 入境後
- 居留資格的變更、更新
- 特別居留許可申請等
涉及的虛假內容
- 隱瞞了符合拒絕登陸事由的事實
- 就登陸目的及居留目的提出虛假陳述
- 提交了載有不實記載的文件或圖畫
根據虛假內容的不同,處罰的輕重也會有所不同
若符合上述「隱瞞符合拒絕入境事由之事實」或「就入境目的、居留目的提出虛假陳述」之情形,則將依循從撤銷居留資格至強制離境的常規程序。
不過,針對「提交了含有不實記載的文件或圖畫」的情況,將適用出境緩期制度。
居留資格被撤銷後,將被給予30天以內的離境寬限期,並發給《指定離境期間書》。若於該期間內離境,將被視為在合法居留期間離境;否則即構成強制遣返事由,將被強制遣返。
入境後未從事任何活動
附表1所列之居留資格,不僅規定了外國人在日本境內可從事之活動,亦是以從事該等活動為條件而授予的。換言之,若在規定範圍內,無正當理由卻無所事事、虛度光陰,亦屬違反規定。
「可以去,而且必須去」
3個月或6個月的停用期
大多數居留資格均以3個月為認定「未從事活動」的標準。
以下列出的項目則設定為 6 個月,作為例外。
- 高度專業職第2類
- 日本人的配偶等
- 永久居留者的配偶等
適用離境緩期制度
若觸犯此規定,將被給予30天以內的離境寬限期,並發給離境期限指定書。若於該期間內離境,將被視為合法居留期間內的離境;否則即構成強制遣返事由,並將被強制遣返。
入境後未申報居住地
日本政府希望掌握外國人的居住地,這被視為個人資料管理的基本原則,因此規定外國人有義務申報居住地。由於日本人同樣須申報居住地,因此可以說,這項制度是將旨在掌握國內居民居住地的規定,延伸適用於外國人。
僅限中長期居留者
僅有中長期居留者才需申報居住地。短期居留者被排除在申報範圍之外,推測是基於其因旅遊等原因而頻繁變動的狀況,並著重於實際操作上的可行性。
若未在90天內申報新住址,將被視為違規
中長期居留者必須在90天內,申報入境時所決定的居住地,或居留期間搬遷後的新居住地。雖然規定原本應在14天內完成申報,但若逾期且無正當理由而超過90天,將導致被強制遣返。
適用離境緩期制度
若觸犯此規定,將被給予30天以內的離境寬限期,並發給離境期限指定書。若於該期間內離境,將被視為合法居留期間內的離境;否則即構成強制遣返事由,並將被強制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