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收容令书的收容

收容是指对外国人的身柄进行拘束。当外国人被怀疑符合强制驱逐事由时,如果有相当充分的理由,则会对该外国人进行收容或拘束。简单来说,由于尚不确定是否必须将该外国人遣返回国,为了在确定遣返与否之前确保程序进行,而采取的预防性身柄拘束。这种收容命令被称为“收容令”,其书面文件则是“收容令书”。

收容流程:收容前后的衔接

收容前后的流程从起点到终点,都贯穿在强制驱逐程序的直线路径上。

  1. 首先发生外国人的特定行为。
  2. 如果该行为看似符合强制驱逐事由,入国警备官将进行调查,并判断是否需要收容。
  3. 如果上级主任审查官同意收容判断,则签发收容令书。
  4. 该外国人依据收容令书被正式收容。
  5. 在收容期间,会对是否符合强制驱逐事由进行审理(该外国人也需参加)。
  6. 审理结果如果是释放,则程序顺利结束。如果决定遣返,则签发“强制驱逐令书”,开始执行遣返流程。
  7. 随后依据强制驱逐令书进行收容。
  8. 在确保身柄的情况下被遣返回国。

强制驱逐审理前的救济措施

如果被怀疑符合强制驱逐事由,在随后的审理过程中,法律准备了各种方法和制度来澄清这些疑虑。

在审理过程中,即使即将面临依据收容令书的收容,在参加审理的同时,有时也可以规避身柄拘束。主要的两种手段是“假释放”和“监理措施”。

监理措施

通过让亲属或熟人进行监督,并在其监督下生活,从而解除因收容导致的身柄拘束的制度。

假释放

基于健康、人道主义或其他类似理由,解除因收容导致的身柄拘束的制度。

依据收容令书进行收容的目的

依据收容令书进行收容的目的是通过身柄拘束来达到以下目标:

  • 防止逃亡
  • 防止湮灭证据
  • 防止违法活动持续或开始

与投狱或入狱的区别

由于其目的是上述目标,并非为了外国人的更生或矫正。因此,与入狱不同,收容没有罚则规定,也没有惩役刑等劳动义务。拘束和限制被控制在达成上述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内。

人权保障

无论是入狱还是收容,无论是日本人还是外国人,政府在处置过程中都必须保障其人权。

收容内容与待遇

收容期间的待遇涉及到身柄拘束,因此设定了详细的规则。这借鉴并应用了“法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罪刑法定主义(通过预先设定刑罚规则,防止裁量权导致的合理性缺失和独断专行)。

待遇的法律依据

待遇规则分别在政府层级、部委层级和各收容设施层级有所规定。各设施层级的待遇规则不得超过部委层级,部委层级不得超过政府层级。这防止了各个下级组织的专横。此外,作为根本的《入管法》是由国会中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议员制定的。

  • 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 被收容者待遇规则(法务省令)
  • 各入国者收容所、地方局各自的细则

防止收容决定的独断与确保合理性

虽然收容令书是以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结果为起点签发的,但签发本身是由其上司主任审查官执行的。这防止了入国审查官的独断专行。

要急收容

但在某些情况下,入国警备官即使没有上司主任审查官签发的收容令书,也可以自行决定收容外国人。其条件如下:

  • 明显符合任何强制驱逐事由的人
  • 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等待收容令书签发,该人会有逃亡之虞的情况

收容期限

依据收容令书可以收容的期限规定为30天以内。如果有不得已的事由,可以进一步延长,上限为30天。因此,依据收容令书被收容的期限基本上在30天以内,理论上的上限合计为60天。

收容场所

依据收容令书进行收容的场所规定为入国者收容所、地方局、支局及部分办事处的收容场,或者法务大臣指定的其他场所。

与依据强制驱逐令书收容的区别

此外,这与决定遣返后签发的“依据强制驱逐令书的收容”虽然相似,但在严格意义上是不同的。两者都是在遣返这一直线流程上的收容行为。

依据收容令书的收容

依据收容令书的收容是对怀疑符合强制驱逐事由的外国人采取的预防性收容。以遣返决定为基准点,这是属于遣返流程前半部分的拘束。

依据强制驱逐令书的收容

依据强制驱逐令书的收容是对已被判定符合强制驱逐事由并决定遣返的外国人进行的收容。以遣返决定为基准点,这是属于遣返流程后半部分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