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变更”是指已持有在留资格居住在日本的外籍人士,将其目前的在留资格种类更换为其他不同种类的在留资格的手续。
变更是有条件的,其中的条件也包括对变更前在留表现的评估。因此,必须认识到,为变更所做的准备工作在您开始在日生活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开始了。
在留资格所准许的“法定活动范围”与“实际现实中的活动范围”基本上必须始终正确匹配。如果不办理变更手续就从事许可外的活动(就业、经营等),可能会导致强制遣返。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必须根据需要及时变更在留资格,保持适当的法律状态。
变更许可指南详解
法务省为在留资格变更设定了指南。这里的“指南”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仅具形式意义的“参考标准”不同。实质上,它是法务大臣行使广阔裁量权的行使标准,属于政府发布的一种法令。如果不遵守,将被视为消极因素进行考虑,变更成功的概率也会降低。虽然它比铁律或硬性标准稍微灵活一些,但仍然是极其强大的考量因素。
变更后的活动必须符合目标在留资格的许可范围
取得在留资格的条件分为“1层”和“2层”两个阶段。此项涉及第1层部分。
每种在留资格都对应并关联着特定种类的许可活动。审查会核实您计划新开展的活动是否属于该范围内。
符合省令标准(在留资格必要条件的“2层”部分)
这是取得在留资格的两阶段条件中的第2层。省令标准是指各部委发布的法令,与法律不同,不需要经过国会审议,因此各部委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修改。关于出入国在留管理法,属于法务省的省令。省令不需要像法律那样耗费时间修改,因此能够对经济和社会做出迅速且灵活的对应。
审查会核实新活动是否符合新在留资格的省令标准。部分在留资格没有省令标准。
在当前的在留资格下,保质、保量、保期地开展活动
审查会评估变更前期间的适当性。如果您在变更前没有正确使用在留资格,入管局会预测您在变更后也不会正确使用。
素行良好,无不良行为
审查会核实是否有犯罪行为等。虽然犯罪并不一定会绝对导致变更不许可,但会对变更产生不利影响。
经济独立,不成为日本公共负担
审查会评估变更后的就业或事业是否预计能确保足以独立维持生计的收入。对于极有可能成为公共负担的人才,很难让其继续留在日本。
在雇用及劳动条件方面遵守法令
审查会核实就业或事业的环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外籍人士本人当然应对通过熟人牵线搭桥进行非法劳工等行为负责,但如果原因在于公司或组织等本人以外的因素,则会充分考虑到该外籍人士不负有责任。
履行纳税等义务
审查会核实是否履行了缴纳税金等义务。税金等包括以下内容:
- 一般税金(所得税、法人税、住民税等)
- 健康保险费
- 年金
审查会会核实上述费用的欠缴期间、金额及理由。即便只是瞬间的欠缴,也并不一定会绝对导致变更不许可。
履行在留相关的申报等义务
持有在留卡的中长期在留者,规定有申报自身在留信息的义务,审查会核实是否履行了该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是否将在留卡的记载事项更改为符合现实的最新内容
- 是否在在留卡有效期届满前提交了更新等申请
- 发生丢失等情况时,是否申请了在留卡的补发
- 必要时是否退还了在留卡
- 是否提交了关于所属机构(就业、经营机构)等的申报
变更时的核心准则
在留资格变更时需要注意以下规则。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则,可能会导致强制遣返,因此需要注意。
“先变更,后行动”
书面上的在留资格变更必须先于实际活动内容的变更。也就是说,例如在跳槽或毕业入职前,必须先将在留资格变更为新工作所需的类型,然后再开始工作。顺序不能是“因为换了公司,所以该去变更在留资格了”。否则,可能被视为从事许可外的活动,从而导致强制遣返。
原则上禁止从“短期滞在”变更
除非有极其特殊的理由,否则不能从“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
这是因为“短期滞在”是以旅游、观光、探亲等为目的,不涉及对经济社会影响巨大的就业活动,因此日本上陆审查非常简便,甚至免除签证,是通过相对宽松的审查签发的。
“请从一开始就按照厚重的正规手续重新入境。”
顺便提一下,已经签发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的情况,是允许从短期滞在变更的最常见的极其特殊理由。
存在相当理由时
在留资格变更在存在“相当理由”时予以许可。通过“相当理由”这一表述,保留了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标准的可能性。
同名在留资格内的变更也需要手续
有些在留资格虽然名称看起来相同,但内部其实分种类。
例如以下所列。即使是这些种类之间的变更,也属于不同的在留资格,因此需要提交变更申请。
- 高度专门职1号(a)、高度专门职1号(b)、高度专门职1号(c)、高度专门职2号
- 特定技能1号、2号
- 技能实习1号(a)、技能实习1号(b)、技能实习2号(a)、技能实习2号(b)、技能实习3号(a)、技能实习3号(b)
变更申请的方法
在留资格变更的申请通过以下方法等办理。
申请主体
- 外籍人士本人
- 法定代理人(本人不满16岁或有精神障碍时)
- 申请取次者
- 行政书士、律师
- 所属机构(公司、学校等)职员
- 亲属、同居者(仅限本人因病等无法亲自出面时)
时期与期限
在开展导致变更需求的新活动之前,且在当前的在留期限届满前。
地点
管辖外籍人士居住地的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必要资料
所需的资料因在留资格而异,且极其复杂多样。
详情请针对各资格分别确认。
审查期间在留期限届满时的“特例规则”
在申请变更期间,有延长在留期限的特例规则。
首先,在留资格变更原本理应在当前在留期限届满前完成,这是最理想的。
但由于各种原因,有时申请提交较晚导致临近截止期,或者入管局正值繁忙期导致审查结果出来之前就已经超过了在留期限。针对此类情况,有关于在留期限的特例规则。
即在此类情况下,即便超过了在留期限,在处理结果出来之前(从原在留期限起最长2个月),仍可合法停留。延长期内的在留资格被视为持有原有的在留资格。
变更许可的通知
变更许可的通知,对于新成为中长期在留者的人员通过签发在留卡办理,其他情况通过在护照上记载办理。从这些手续完成的那一刻起,变更正式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