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取消事由

即使在入境时顺利取得了在留资格,根据具体情况,在留资格在居留期间也有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本来就是为了符合日本的国家利益而规定的外国人居留方式。如果进行了规定范围以外的行为,可能无法担保符合日本的国家利益,这种情况下在留资格将被取消。

在留资格的取消被视为退去强制(驱逐出境)的事由之一,实质上应看作是退去强制程序的开始。了解其严重影响,并理解法律编织了怎样的“网”是非常重要的。

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下面将依次说明。

  • 入境时或入境后的虚假申请
  • 入境后的不活动(未从事规定的活动)
  • 入境后未申报居住地

入境时或入境后的虚假申请

如果通过虚假申请获得了在留资格,一旦败露被取消是理所当然的结果。以下具体说明在什么样的申请中,什么样的虚假内容会成为问题。

对象的申请种类

  • 入境时
    • 签证申请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等
  • 入境后
    • 在留资格的变更、更新
    • 特别在留许可申请 等

对象的虚假内容

  • 隐瞒符合上陆拒绝事由的事实
  • 关于上陆目的、在留目的申报了虚假内容
  • 提交了记载不实的文书、图画

根据虚假内容的不同,处罚轻重也会变化

如果属于上述“隐瞒符合上陆拒绝事由的事实”或“关于上陆目的、在留目的申报了虚假内容”的情况,将遵循通常的模式,即从在留资格取消直接导致退去强制。

但是,对于“提交了记载不实的文书、图画”的情况,适用出国犹豫制度(出国命令制度)。

在留资格被取消后,会规定30天以内的出国犹豫期,并交付“出国期间指定书”。如果在该期间内出国,将被视为合法在留期间的出国;否则,将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被强制遣返。

入境后的不活动

别表1中的在留资格,在规定外国人在日本可以进行的活动的同时,也是以进行该活动为条件赋予的。也就是说,无正当理由,什么都不做而虚度光阴,也违反了规定。

“既可以做,也必须做”

3个月或6个月的不活动期间

大多数在留资格将3个月作为认定不活动的时限。

作为例外设定为6个月的有以下几种:

  • 高度专门职2号
  •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

适用出国犹豫制度

如果触犯了该规定,会规定30天以内的出国犹豫期,并交付“出国期间指定书”。如果在该期间内出国,将被视为合法在留期间的出国;否则,将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被强制遣返。

入境后未申报居住地

日本政府希望掌握作为个人信息基础的外国人的居住地,因此外国人有义务申报居住地。日本人同样也被要求申报居住地,可以说这是将旨在掌握国内居住者住址的制度同样适用于外国人。

仅限中长期在留者

要求申报居住地的仅限中长期在留者。短期滞留者被免除申报,应该是考虑到了旅行等居所不定的情况,重视了现实的可操作性。

90天以内不申报新居住地则出局

中长期在留者必须在90天内申报入境后决定的居住地,或在留途中搬家后的新居住地。原本规定应在14天内申报,但如果无正当理由超过90天仍未申报,将导致被取消资格和遣返。

适用出国犹豫制度

如果触犯了该规定,会规定30天以内的出国犹豫期,并交付“出国期间指定书”。如果在该期间内出国,将被视为合法在留期间的出国;否则,将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被强制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