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调查是为了收集信息以决定是否启动强制驱逐程序而进行的调查。收容是指限制人身自由,在违规调查的结果表明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怀疑其符合强制驱逐事由时执行。
强制驱逐程序由前半部分4个环节和后半部分3个环节组成,违规调查属于前半部分的第一个环节。
违规调查由入国警备官(移民警察)执行。法律赋予入国警备官对涉嫌符合强制驱逐事由的外国人(嫌疑人)进行违规调查的权限。外国人(嫌疑人)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境管理局投案并申报符合强制驱逐事由的情况也同样适用。
违规调查的构成阶段
- 查明事实
- 收容的必要性
查明事实
入国警备官进行的违规调查包括以下方法等,为了查明涉嫌事实,他们被赋予了极其多样化且具有广泛执行强度的全方位权限。
- 秘密调查与内部核查
- 向政府机关及相关组织进行查询
- 要求嫌疑人本人到场接受讯问
- 讯问证人
- 基于法官签发的搜查令进行的临检、搜查与扣押
秘密调查与内部核查的合法性
由于秘密调查与内部核查是在没有法官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的调查,稍有不慎就可能构成非法获取信息。关于这一点,可能会引发以下法律争议,政府和出入境在留管理厅也被要求予以遵守。
- 不违背社会常理及公序良俗
- 在不侵害对方权利的范围内进行
- 取得对方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承诺
违规调查的程序规定
违规调查本身及其与随后的强制驱逐程序的连贯性决定了,它属于极易引发对外国人严重侵权问题的敏感领域。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引入了以下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各项规定,以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
- 关于扣押的规定
- 关于搜查的规定
- 关于调查的规定
- 关于处理各类物品、记录以及部分作为搜查对象的人身检查的规定
收容的必要性(违规调查的结果)
作为违规调查的结果,如果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怀疑该外国人(嫌疑人)符合任何一项强制驱逐事由时,该外国人将被收容(限制人身自由)。该收容操作由入国警备官执行,但制度规定入国警备官必须向主任审查官请示是否可以收容,并需要主任审查官签发《收容令》。以此来防止由于个人独断而进行的收容(限制人身自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