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法律皆有其立法目的,旨在將社會引導至更佳的特定方向或狀態,並據此加以規範與調整。《出入國及居留管理法》的首要目的,在於管理外國人的入境、居留及出境,以促進日本國家利益及世界和平。
世界由約200個國家組成。每個國家都由不同的國民和民族構成,語言、文化、法律及常識各不相同。過去原本僅在各國內部運作的經濟與產業,隨著市場經濟原理帶來的文明與技術進步,已向外開放,人、物、金的三流如今以空前的規模與便捷性進行流動。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各國對外國人的入境、居留及出境完全不設任何限制或規則,各國境內勢必會陷入混亂。
各國針對此問題各有對策,而日本的對策便是《出入國及居留管理法》。
《出入國及居留管理法》的所有構成部分,皆持續聚焦於達成其目的。
也就是說,
- 在所有欲進入日本的外国人中,僅接納那些有助於日本國家利益等的外国人,其餘則予以拒絕,
- 對已入境的外國人,只要其居留形式仍符合日本國家利益等,即允許其居留;若不再符合,則應令其離境,
- 防止非法出境及逾期居留,並記錄及管理出境情況。
這些是與最高層級概念相連結的中層概念。
上述內容即為《出入國及居留管理法》的主要目的,而其組織架構、制度設計及程序設計,皆是為了實現這些目的而規劃的結構與手段。從這個角度來看,即使《出入國及居留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的內容,乍看之下似乎毫無意義地糾纏於繁瑣複雜的細節之中,但所有內容皆作為上述組成部分,具備其意義與有效性,並自然地融入整體體系之中。
「在所有欲進入日本的外国人中,僅接納那些有助於日本國家利益等的外国人,其餘則予以拒絕」的制度
「所有欲進入日本的外国人」
為掌握此情況,日本設有相關制度,要求飛往日本機場及港口的航空公司與船運公司,必須收集其外籍乘客的身分資訊
「對日本國家利益等有所貢獻的外國人」
作為判斷是否符合資格的統一標準,設有「拒絕登陸事由」用以拒絕不應准予入境者;同時,針對被認為有助於國家利益的居留生活型態,設立了29種居留資格,並據此建立了一套拒絕其他類型申請的制度。
「只接受這一點,其餘的則予以拒絕,」
空海港已設立專門機構與制度來進行相關判斷,並採用三級組織架構,以便能公平處理外國人對該判斷提出的異議。
「允許已入境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只要其居留形式仍符合日本國家利益等;一旦不再符合,則要求其離境」的制度
「允許已入境的外國人居留,惟須持續以符合日本國家利益等方式居留,」
為此,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擁有針對外國人居留狀況的調查權限,並規定外國人須履行各項申報義務,同時建立了一套從稅法、刑法及其他各方面評估居留適宜性的制度。
「若不再具有(有益)性,則應讓其離境,」
應預先將「何種情況下會因此不再具有(有益)性」明定為居留資格撤銷事由或強制離境事由,
旨在「防止非法出境及逾期居留,並記錄與管理出境情況」的制度
防止非法出境或逾期居留
為此,已明定在空海港不得出境的例外情況,並設有強制遣返制度。
記錄並管理出境資訊
為此,我們將出境形式劃分為約五種,並針對每種形式規定了所需的程序。
由此可見,《出入國及居留管理法》是基於實現立法目的的中層概念而制定的,而該中層概念則透過具體的制度設計與程序設計來支撐。此外,這些制度設計與程序設計亦是由眾多具體且細緻的規定所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