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資格外活動」,是指允許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從事其持有居留資格範圍以外的活動。換言之,這是為了放寬居留生活的限制與界限,從而擴大活動範圍。常見的例子包括兼職工作及副業。
資格外活動與資格內活動之原則
所謂「資格外活動」,是指不屬於「資格內活動」的活動。所謂「資格內活動」,是指在各居留資格所規定的活動範圍內,可自由進行的基本活動。只要在該範圍內,外國人即可自由活動。
相對地,所謂的「資格外活動」,是指超出「資格內活動」範圍的部分,基本上是被禁止且不受自由限制的活動。為了在該部分獲得特別的自由,而申請許可的程序,即為「資格外活動許可」的申請。
受禁止或限制的活動僅限於就業活動
受「資格外活動」與「資格內活動」這兩個概念所限制的活動範圍,僅限於就業活動(即獲取報酬的活動,以及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例如兼職或副業等。
因此,對於不屬於求職活動(非求職活動)的興趣嗜好及日常生活部分,將不受限制。
這是基於一個前提,即那些可能對日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應屬於求職活動的範疇。
基準在於是否屬於「有報酬的活動」
若是「志工(無報酬)」性質,即使看似勞動,也不需要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反之,即使不至於稱為工作,只要涉及報酬(金錢),即屬「收取報酬之活動」,可能需要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
未經許可從事超出資格範圍的活動,將導致被強制遣返
如上所述,資格外活動屬於原則上被禁止的行為,若未經許可擅自進行,即等同於未經許可從事禁止行為。由於此點亦載明於強制退去事由中,因此極有可能構成違反《入境管理法》,亦極有可能導致被強制退去。
資格外活動之例外(從事可獲取臨時報酬等之活動)
外國人的活動基本上分為「資格內活動」與「資格外活動」兩類,但通常看似應歸類為資格外活動的行為,也有例外情況被認定不屬於資格外活動。此類活動稱為「領取臨時報酬等之活動」,雖然乍看之下似屬資格外活動,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因此,即使從事此類活動,亦不構成強制遣返事由,亦不會遭到強制遣返。
歸類為「領取臨時報酬等之活動」的具體範例
以下是歸類為「領取臨時報酬等之活動」的具體範例。
重點在於,這「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屬於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演講、講座、討論及其他類似活動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諮詢、鑑定及其他類似活動
- 撰寫、著作、編纂及其他類似活動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演出、電視節目演出及其他類似活動
- 應親屬、朋友或熟人的委託,從事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日常家務
- 非作為其他業務所進行之臨時活動
「業(生計)」的定義
談到「業(生計)」,在日常用語中,通常帶有「是否作為謀生手段而從事的工作」之意;但在入境管理法令的定義中則有所不同。此處將「業」定義為「反覆持續性」,並以「反覆進行」作為界線。由於此定義涵蓋的行為範圍遠比日常用語更廣,因此需特別留意。
資格外活動與資格內活動應有的比例
即使獲得了許可,也不代表可以無限制地從事資格外活動。資格外活動是以居留資格為基礎,在此基礎上所授予的附帶許可。因此,資格外活動必須在不會妨礙原居留資格所規定之活動的範圍內進行。
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的具體案例
實際上,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的主要情況如下。這僅是代表性的例子,實際上還可能存在其他各種個別情況。
- 留學生的兼職工作
- 家庭住宿兼職工作
- 「技術、人文知識及國際業務」居留資格可從事之副業
- 實習生 等
概括許可與指定許可
資格外活動許可分為兩種類型,分別是「綜合許可」與「指定許可」。綜合許可是對整體活動進行概括性許可的方式,而指定許可則是針對每項活動逐一進行詳細審查。
綜合許可
在每週28小時以內的「資格外活動」時間限制下,將核發資格外活動許可。不限行業種類(風俗相關行業除外)。此類許可常適用於留學生打工,或以「家族滯留」居留資格在日居留的家屬打工等情況。留學生在長期假期期間,每週工作時間最多可獲准達40小時。
指定許可
若因無法遵守上述綜合許可的時間限制等原因,導致無法透過綜合許可處理時,則可能核發指定許可。此類許可附有「限於特定企業從事特定工作」等詳細指定條件,其規範性較綜合許可更為嚴格。此方式常適用於實習或自營業者等就業型態。持有「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就業類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即透過此方式辦理。
申請方法等
本文將介紹「資格外活動許可」的申請地點、費用、所需文件,以及在留卡等文件上的記載事項。
申請地點
- 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
- 分處
- 線上(持有居留卡者)
- 機場(僅限持留學居留資格來日者,可於入境時一併申請)
申請費用
免收手續費。
申請所需文件
- 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書
- 居留卡
- 護照
- (若屬指定許可)能證明活動內容之文件(僱傭契約書影本、事業計畫書等)
在留卡上的記載
無論是綜合許可還是指定許可,資格外活動的內容都會記載在居留卡的背面。此外,若是指定許可,護照上也會記載詳細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