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遣返事由」是指為將特定外國人納入強制遣返程序並予以遣返,而預先訂定哪些外國人屬於強制遣返對象的清單。凡符合這些事由者,即會被強制遣返。由於強制遣返不受年齡限制,亦無公訴時效,因此無論年齡大小均適用(實際執行上可能有所不同),且過去的行為亦屬適用範圍。
若符合強制遣返事由,將啟動強制遣返程序,並被遣送出境。然而,不僅如此,即使已離境日本,日後若欲再次入境,亦將面臨處罰,可能被禁止入境1年至10年,或遭無限期禁止入境,因此務必格外謹慎。
大致上,事由可分為以下8個領域。
- 違反入境及登陸規定
- 違反居留資格
- 違反在留卡規定
- 逾期滯留
- 非法就業・人口販運類
- 維持治安
- 企圖破壞公安
- 其他
違反入境及登陸規定
- 非法登陸者
- 煽動、教唆或協助其他外國人非法入境、登陸或非法登陸者
- 為協助其他外國人登陸、居留等,而持有、製作、使用或提供虛假、偽造或竄改之文件或圖畫者;或教唆、協助他人為此行為者。
- 違反臨時登陸條件者等
- 依據《護照法》之罰則受到處罰者
- 因涉及集體偷渡、以營利為目的之非法入境或登陸,或協助非法登陸等相關罪行而受處罰者。
違反居留資格
- 居留資格遭撤銷者
- 專事從事資格外活動者
- 因從事資格外活動而被判處監禁(拘禁刑)以上刑罰者。
違反在留卡規定
- 中長期居留者中,就居留卡相關申報事項提出虛假申報者、未申請居留卡重新發放者、未領取居留卡者及拒絕出示居留卡者,且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拘禁刑)者(無論何種情況,若獲判緩刑亦屬此類)
- 偽造或竄改居留卡及特別永住者證明書,或使用他人名義之該等證件者;教唆或協助該等行為者。
逾期滯留
- 在未取得居留資格的情況下非法滯留者
- 非法滯留者
- 收到離境命令後,未立即自日本離境者
- 已獲特例登陸許可,但仍非法滯留者;以及特例登陸許可遭多次撤銷後,未於指定期間內離境或返回船上(僅限登陸後登陸之情況)者
- 因出境命令期限屆滿而非法滯留者
非法就業・人口販運類
- 人口販運涉案者
- 使外國人非法就業等者;教唆或協助此類行為者。
- 從事賣淫或其居間、招攬等行為者
維持治安
- 在刑法及其他法令所規定的犯罪中,因特定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禁錮者
- (即使在居留期間符合拒絕登陸事由,仍構成強制遣返事由)
- 依據《少年法》之罰則,被判處超過三年之有期徒刑或禁錮(拘禁刑)者
- 依據《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管制法》、《大麻管制法》、《興奮劑管制法》等法律被判處有罪者
- 曾被判處無期或超過一年的有期徒刑或禁錮(拘禁刑)(不包括緩刑)
企圖破壞公安
- 企圖以暴力推翻日本國憲法或政府者
- 以非法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為目的,而組建或加入此類政黨、團體者
- 經法務大臣認定為有損害日本國家利益或公共安全之行為者
- 因參與暴民行為等而非法對人員或建築物造成危害者
- 經法務大臣認定,有恐嚇公眾等之虞而可能實施犯罪行為者
其他
- 根據國際公約,應禁止入境日本之人士
- 被撤銷出境命令者
- 關於特別永住者,不適用《入境管理法》第24條;依據《基於與日本國之和平條約而喪失日本國籍者等出入境管理特例法》第9條之規定,僅限於符合該條各款任一情形者,方會啟動強制遣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