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的终点就是“出国”。了解出国的种类及其达成方式,并掌握如何避免某些负面出口的知识,对在日外国人来说至关重要。
外国人在离开日本时,无论何种情况,都将属于以下五种出国形态之一。在日外国人应追求合法形态的“单纯出国”或“再入国出国”,而不应涉及违法的“退去命令”、“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
单纯出国(完全出国)
由于个人原因,自由、自主且合法的完全离开日本的形态。当在留期限平稳结束时采用此形态。绝大多数的出国都属于这一类。
再入国出国
在留期间为了临时离开日本而采用的形态。适用于回国探亲或前往日本以外国家旅游等情况。即使本人意图只是临时出国,如果忘记办理“再入国许可”手续,将被视为上述“单纯出国(完全出国)”,从而丧失在留资格。请务必不要忘记办理手续。
退去命令
指从海外抵达机场申请入境时,因审查未通过而被拒绝上陆时发出的命令。这通常是由于不符合上陆条件,因此在来日之前确认自己符合条件非常重要。虽然负有出国义务,但只要服从,就不会采取强制措施。
退去强制(强制送还)
通常被认为是最严厉的出国形态。在日期间因触发“退去强制事由”(违法言行或不良记录)而被强制送离日本。虽然是强制性的,但并不一定伴随暴力。以此形态出国的人,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被处以相应的“禁止入境期”。
出国命令
退去强制程序的精简版。在通常属于退去强制的言行中,例如“发现由于疏忽导致在留期满,本人主动向入管局申报并愿意出国”等情况。如果被认为可以自主出国,则适用此形态。上陆拒绝期(入境限制)缩短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