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調查」係指為判斷是否啟動強制遣返程序而進行的資訊蒐集調查。所謂「收容」,係指對身體進行拘束,僅在違規調查結果顯示有充分理由懷疑當事人符合強制遣返事由時,方會實施。
強制驅離程序由前半部的4個階段與後半部的3個階段組成,而違規調查則屬於前半部的第一個階段。
違規調查由入境警備官負責執行。根據法令規定,入境警備官有權對被認為符合強制遣返事由的外國人(嫌疑人)進行違規調查。即使外國人(嫌疑人)主動前往地方局報到,並聲明符合強制遣返事由,亦同。
違規調查的各階段
- 查明事實
- 是否應予以收容
查明事實
入境警備官進行的違規調查涵蓋以下方法等,為查明涉嫌事實,其被賦予了極為多元且強弱程度各異的廣泛權限。
- 內部調查
- 向政府機關及相關團體進行查詢
- 要求嫌疑人親自到案接受訊問
- 證人訊問
- 依據法官簽發的搜查令所進行的臨檢、搜查及扣押
內部調查的合法性
由於內偵與內查是在未經法官簽發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的調查,稍有不慎便可能構成非法取得資訊。關於這一點,以下法律爭點可能成為問題,政府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方面亦須遵守相關規定。
- 不得違反社會常規及公序良俗
- 須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範圍內
- 須經對方明示或默示之同意或承諾
違規調查程序規定
由於違規調查本身及其後續可能導致的強制驅離,可說已毗鄰可能伴隨嚴重侵犯外國人人權的領域。為遏止此方面的權力濫用,透過納入《刑事訴訟法》的下列各項規定,以抑制權力的恣意行使。
- 扣押規定
- 搜查規定
- 搜查規定
- 關於各類物品、紀錄及部分搜查對象之身體處理規定
是否應予收容(違規調查結果)
經違反調查後,若存在足以懷疑該外國人(嫌疑人)符合強制遣返事由之一的相當理由時,該外國人將被收容(人身拘束)。此項收容雖由入境警備官執行,但入境警備官必須向主任審查官請示收容之可否,且須依據主任審查官所簽發之收容令書方得執行。此制度旨在防止擅自進行收容(人身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