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当地日本人撰写。
在办理国际婚姻手续的过程中,有时外籍伴侣会坦白:“其实我过去曾使用他人名义(假名)的护照入境过日本。”或者,目前仍有人正以假名继续留在日本。
“因为是以前的事了,现在用真实姓名的护照申请配偶签证,应该不会被发现吧。”——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在现今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局)系统面前已彻底破产。过去非法入境的事实,是违反日本法律的严重行为,企图隐瞒此事并取得正规在留资格(签证),在物理和法律上都是绝对不可能的。
本文将全面解析生物识别系统导致隐瞒成为不可能的原因、以假名推进婚姻手续将引发的二次刑事风险,以及为了清算过去的行为、作为夫妻在日本合法生活所必须经历的唯一流程。
1. 蒙混过关绝不可能:指纹核查系统(J-BIS)的绝对壁垒
过去使用假名入境之所以必然会败露,最大的原因就在于日本引入的生物识别系统。
姓名和出生日期可以更改,但“指纹”无法改变
日本自2007年11月起引入了入境审查系统(J-BIS),在所有外国人入境日本时采集“双手食指指纹”和“面部照片”,并将其储存在庞大的数据库中。
如果过去曾以假名A入境并滞留,留有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或逾期滞留的记录,该数据将与本人的“指纹”强力绑定。日后,即使使用在母国取得的真实姓名(B)的真实护照申请配偶签证并试图入境日本,在将手指放在机场指纹扫描仪上的瞬间,系统就会发出警报:“此人与过去的非法入境者A为同一人”。其结果是,当事人将面临拒绝入境以及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而遭受的极重处罚。
2. 以假名办理结婚手续的“无可挽回”的法律风险
仅仅因为“害怕被入管局发现”,就企图以目前使用的假名向日本的市区町村役所提交结婚登记,这只会让事态进一步恶化,无异于自取灭亡。
涉嫌“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等罪”的刑事指控
针对日本户籍这一官方记录,使用虚假身份(假名或虚假的出生日期)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触犯了日本《刑法》第157条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载等罪”。这是一项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严重刑事犯罪。
日后,在变更为配偶签证或申请永住许可的过程中,一旦假名败露,当事人不仅要承担违反《入管法》(非法入境)的责任,还将面临上述刑事犯罪的追究。此外,未以真实身份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还存在被视为无效的风险,这将导致“日本人的配偶等”这一签证的根本前提条件彻底崩塌。
3. 走向合法化的唯一途径:“主动申报真相(自白)”流程
有着假名入境历史的外籍人员,若想作为日本人的配偶合法留在日本,除了放弃隐瞒、主动向入管局坦白真相并寻求“在留特别许可”这一条充满荆棘的道路外,别无他法。
① 收集来自母国的“真实身份证明(客观证据)”
首先,必须客观地证明“现在的自己究竟是谁”。需要从母国调取真实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毕业证明等文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被要求提供DNA鉴定书、或由母国官方机构出具的“同一人证明书”等证明力极高的材料。
② 前往入国管理局主动申报并提交始末书
准备就绪后,外籍当事人与日本籍配偶必须共同前往入国管理局,主动申报过去使用假名入境及非法滞留的事实。此时,必须提交一份《始末书(反省文)》,按时间顺序详细记载“当初为何必须使用假名(如中介介入等)”以及“这些年是如何在日本生活的”。
4. 审查的最核心关键:如何洗清“假结婚”的嫌疑
在进行主动申报后,入管局会在推进强制遣返程序的同时,严格审查是否应由法务大臣行使裁量权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在此过程中,入管局最大的怀疑点在于:“当事人是否为了让非法滞留合法化,才与日本人假结婚?”
为了洗清这一嫌疑,必须提交远远超过常规配偶签证申请的、压倒性数量的交往证据(数年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照片、证明同居事实的租赁合同及水电费明细、双方亲属的证言等),以客观证明婚姻的实质与真实性。日本籍配偶一方也必须具备接纳伴侣过去行为的强烈觉悟,以及监督其今后生活的能力与经济基础。
5. 结论:不清算过去,就无法在日本拥抱平稳的未来
过去使用假名入境,是动摇日本出入境管理体制根基的严重违规行为。只要存在指纹核查系统,逃避或继续隐瞒是绝对不可能的。
如果您目前正因伴侣过去的非法入境问题而苦恼,请绝对不要用假名继续办理手续或置之不理。主动前往申报、清算过去,是作为夫妻在日本堂堂正正生活下去的唯一手段。鉴于案件的性质,相关的法律焦点和举证工作极其复杂且庞大,切勿凭个人主观判断贸然前往入管局,请立即咨询精通入管法务的律师或行政书士等具备资格的人士,构建严密的法务应对方案。迅速且诚实的初期应对,才是避免最坏事态(强制遣返及长期的拒绝入境)的最大防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