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變更」是指已持有在留資格在日本居住的外籍人士,將其目前的在留資格種類更換為其他不同種類的在留資格的手續。
變更申請是有條件的,其中的條件也包括對變更前在留方式的評估。因此,必須認識到,為變更所做的準備工作在您開始在日生活的那一刻起就已經開始了。
在留資格所准許的「法定活動範圍」與「實際現實中的活動範圍」基本上必須始終正確匹配。如果不辦理變更手續就從事許可外的活動(就業、經營等),可能會導致強制遣返。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必須根據需要及時變更在留資格,保持適當的法律狀態。
變更許可指南詳解
法務省為在留資格變更設定了指南。這裡的「指南」與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僅具形式意義的「參考標準」不同。實質上,它是法務大臣行使廣泛的裁量權的行使標準,屬於政府發布的一種法令。如果不遵守,將被視為消極因素進行考慮,變更成功的概率也會降低。雖然它比鐵律或硬性標準稍微靈活一些,但仍然是極其強大的考量因素。
變更後的活動必須符合目標在留資格的許可範圍
取得在留資格的條件分為「1層」和「2層」兩個階段。此項涉及第1層部分。
每種在留資格都對應並關聯著特定種類的許可活動。系統會審查您計劃新開展的活動是否屬於該範圍內。
符合省令標準(在留資格必要條件的「2層」部分)
這是取得在留資格的兩階段條件中的第2層。省令標準是指各部委發布的法令,與法律不同,不需要經過國會審議,因此各部委可以在法律範圍內自由修改。關於出入國在留管理法,屬於法務省的省令。省令不需要像法律那樣耗費時間修改,因此能夠對經濟和社會做出迅速且靈活的對應。
審查會核實新活動是否符合新在留資格的省令標準。部分在留資格沒有省令標準。
在當前的在留資格下,保質、保量、保期地開展活動
系統會審查變更前期間的適當性。如果您在變更前沒有正確使用在留資格,入管局會預測您在變更後也不會正確使用。
素行良好,無不良行為
系統會審查是否有犯罪行為等。雖然犯罪並不一定會絕對導致變更不許可,但會對變更產生不利影響。
經濟獨立,不成為日本公共負擔
系統會審查變更後的就業或事業是否預計能確保足以獨立維持生計的收入。對於極有可能成為公共負擔的人才,很難讓其繼續留在日本。
在雇用及勞動條件方面遵守法令
系統會審查就業或事業的環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雖然外籍人士本人當然應對通過熟人牽線搭橋進行非法勞工等行為負責,但如果原因在於公司或組織等本人以外的因素,則會充分考慮到該外籍人士不負有責任。
履行納稅等義務
系統會審查是否履行了繳納稅金等義務。稅金等包括以下內容:
- 一般稅金(所得稅、法人稅、住民稅等)
- 健康保險費
- 年金
系統會核實上述費用的欠繳期間、金額及理由。即便只是瞬間的欠繳,也並不一定會絕對導致變更不許可。
履行在留相關的申報等義務
持有在留卡的中長期在留者,規定有申報自身在留資訊的義務,系統會審查是否履行了該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 是否將在留卡的記載事項更改為符合現實的最新內容
- 是否在在留卡有效期屆滿前提交了更新等申請
- 發生遺失等情況時,是否申請了在留卡的補發
- 必要時是否退還了在留卡
- 是否提交了關於所屬機關(就業、經營機關)等的申報
變更時的核心準則
在留資格變更時需要注意以下規則。如果不遵守這些規則,可能會導致強制遣返,因此需要注意。
「先變更,後行動」
書面上的在留資格變更必須先於實際活動內容的變更。也就是說,例如在跳槽或畢業入職前,必須先將在留資格變更為新工作所需的類型,然後再開始工作。順序不能是「因為換了公司,所以該去變更在留資格了」。否則,可能被視為從事許可外的活動,從而導致強制遣返。
原則上禁止從「短期滯在」變更
除非有极其特殊的理由,否則不能從「短期滯在」的在留資格變更為其他在留資格。
這是因為「短期滯在」是以旅遊、觀光、探親等為目的,不涉及對經濟社會影響巨大的就業活動,因此日本上陸審查非常簡便,甚至免除簽證,是通過相對寬鬆的審查簽發的。
「請從一開始就按照厚重的正規手續重新入境。」
順便提一下,已經簽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的情況,是允許從短期滯在變更的最常見的极其特殊理由。
存在相當理由時
在留資格變更是在存在相當理由時予以許可。透過「相當理由」這個表述,保留了根據情況增加或減少標準的可能性。
同名在留資格內的變更也需要手續
有些在留資格雖然名稱看起來相同,但內部其實分種類。
例如以下所列。即使是這些種類之間的變更,也屬於不同的在留資格,因此需要提交變更申請。
- 高度専門職1號(a)、高度専門職1號(b)、高度専門職1號(c)、高度専門職2號
- 特定技能1號、2號
- 技能實習1號(a)、技能實習1號(b)、技能實習2號(a)、技能實習2號(b)、技能實習3號(a)、技能實習3號(b)
變更申請的方法
在留資格變更的申請通過以下方法等辦理。
申請主體
- 外籍人士本人
- 法定代理人(本人不滿16歲或有精神障礙時)
- 申請取次者
- 行政書士、律師
- 所屬機關(公司、學校等)職員
- 親屬、同居者(僅限本人因病等無法親自出面時)
時期與期限
在開展導致變更需求的新活動之前,且在當前的在留期限屆滿前。
地點
管轄外籍人士居住地的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
必要資料
所需的資料因在留資格而異,且極其複雜多樣。
詳情請針對各資格分別確認。
審查期間在留期限屆滿時的「特例規則」
在申請變更期間,有延長在留期限的特例規則。
首先,在留資格變更原本理應在當前在留期限屆滿前完成,這是最理想的。
但由於各種原因,有時申請提交較晚導致臨近截止期,或者入管局正值繁忙期導致審查結果出來之前就已經超過了在留期限。針對此類情況,有關於在留期限的特例規則。
即在此類情況下,即便超過了在留期限,在處理結果出來之前(從原在留期限起最長2個月),仍可合法停留。延長期內的在留資格被視為持有原有的在留資格。
變更許可的通知
變更許可的通知,對於新成為中長期在留者的人員通過簽發在留卡辦理,其他情況通過在護照上記載辦理。從這些手續完成的那一刻起,變更正式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