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本出境及其相關手續

在留的出口就是離境。了解出口的種類,並掌握如何到達這些出口,以及了解特定不理想的出口種類並具備避免它們的知識是非常重要的。在日外國人在離開日本時,無論何種情況,都將採取以下五種離境形態之一。在日外國人應當追求合法的離境形態,即單純出國或再入境出國,而不應是涉及違法性的退去命令、強制遣返或出國命令。

再入境出國

這是一種在在留期間臨時離開日本的離境形態。當需要回國或去日本以外的国家探親辦事時採取此形態。即使本人打算只是臨時離境,如果忘記辦理此再入境離境手續(再入境許可或視同再入境許可),將被視為上述的單純出國(完全離境),從而喪失在留資格,因此務必不能忘記辦理手續。

退去命令(拒絕入境)

當從海外來到日本,試圖從機場入境時,如果在機場的審查中被拒絕入境,就會發出退去命令。這是因為不符合入境條件,因此在來日之前確認自己能毫無問題地滿足入境條件是非常重要的。雖然會被課以離境義務,但只要服從,就不會採取強制措施。

強制遣返(強制出國)

這是通常想像中最嚴厲的離境形態。在在留期間因符合強制遣返事由(即劣跡或不良人物列表),通過強制性程序被要求離開日本。雖然離境是強制性的,但並不意味著伴隨暴力。以此形態離境的情況,會根據具體內容,設定相應期限的禁止入境期。

日本出國命令

這是強制遣返程序的輕量版。在通常屬於強制遣返的行為中,如果由於「本人意識到在留期限已過並主動申報違規要求離境」等情況,被認為無需強制遣返即可期待其離境時所採取的形態。禁止入境期限縮短為1年。

單純出國(完全離境)

這是一種由於個人原因,自由、自主且合法地完全離開日本的形態。在在留期間平安結束時會採取此離境形態。絕大多數的離境都屬於這種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