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出國命令」,是指雖然可能符合強制遣返事由(主要是逾期停留部分),但考慮到是初犯且實際危害較輕,透過比依據強制遣返令書進行的強制遣返更輕微且靈活的手續,即依據出國命令書進行出國命令,以自主的形式、且以更輕的處罰離開日本的制度。
獲得出國命令的好處
出國命令制度是與強制遣返制度二選一的並行制度。出國命令制度是強制遣返制度的「輕量版」,既然無論如何都必須離境,就應該爭取獲得出國命令,而不是被強制遣返。其差異主要體現在:從下達出國命令到實際離境期間是否會被收容,以及離境後到下次來日前的新入國拒絕期間(禁止入境期間)。
以下說明其差異:
| 禁止入境期間 | 國外離境前的生活方式 | |
|---|---|---|
| 獲得出國命令的情況 | 1年 | 不會被收容 限制較少 |
| 未獲得出國命令的情況 (一般的強制遣返) | 5年或10年 | 原則上會被收容 作為例外有監理措施・假釋(假放免) |
出國命令的對象(逾期停留)
出國命令的對象為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必須滿足列表中的所有項目。
- 超過許可的在留期限仍在日本停留的非法停留者(逾期停留/Overstay)
- 且具有迅速出國的意願,並自願前往地方局等投案者
- 且過去未曾被日本強制遣返,或未曾透過出國命令離境者
- 且被認為確實能夠迅速出國者
排除對象
但是,以下人員不包含在上述範圍內。大致分為六類:
非法入境違規者
- 協助非法入境者。
- 偽造、變造護照、在留卡等的人員,或其使用者。
- 透過虛偽申告獲得上陸許可或在留資格者
- 從事助長偽造在留卡持有、提供、受領等行為者。
非法停留違規者
- 專門從事資格外活動者。
- 協助非法就業者
- 在留資格被撤銷(第22條之4第1項)且符合特定事由者。
- 在留資格被撤銷(第22條之4第1項第1號或2號)且存在虛偽申報等情況者。
- 獲得特定的特例上陸許可、超過期限仍停留者。
威脅公共利益者
- 損害日本國家利益或公共安全者
- 從事顛覆日本政府活動、計劃或組織形成者。
- 有充足理由懷疑其為恐怖份子或屬於相關組織者。
人口販運·賣淫·賭博·毒品違規者
- 從事或協助人口販運者。
- 因淫穢、賭博等被處以罰金以上刑罰者。
- 直接從事賣淫相關業務者。
- 涉及毒品等違法藥物的違規者。
刑法犯·實刑犯等
- 因刑法犯罪(竊盜、強盜、詐騙、恐嚇等)被處以徒刑或禁錮者。
- 被處以超過1年的徒刑或禁錮者(不含帶執行寬限的部分情況)。
- 受少年法刑事處分或需從特定矯正設施離院採取相關措施者。
其他
- 法務大臣認定其行為損害日本利益者。
如何獲得出國命令
為了避免強制遣返並獲得出國命令,必須自願前往入管廳的地方局等投案。
相反,即使在留期限已過(逾期停留),如果在被入國警備官或警察等發現之前一直等待,並在被發現後才希望獲得出國命令是不被允許的。
前往入管局時,除了身份證件外,最好攜帶整理好的真實理由說明以及出國資訊(如機票預約狀態等)。
如果投案後被判定不符合出國命令條件
即使投案,也有可能被判定為不符合出國命令對象,從而進入強制遣返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在強制遣返審查的第二階段(特別審理官的口頭審理)或第三階段(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中,仍可主張自己符合出國命令條件,並有可能被重新判定并发放出國命令。
出國命令下的活動條件
獲得出國命令後,與強制遣返不同,不會被收容,但活動會受到部分限制。如果違反條件,已經獲得的出國命令可能會被撤銷。
出國期限
必須在不超過15天的指定期限內出國。
不可抗力的延長
由於飛機或船隻航班原因,或非本人責任的其他原因無法出國,且該外國人提出申請時,出國期限可能會被延長。
住所及行動範圍等
根據情況,可能會對住所及行動範圍設定限制或其他必要的條件。
從獲得命令到出國的流程
- 逾期停留的外國人自願前往地方局等投案
- 入國警備官對該外國人進行違反調查
- 如果違反調查的結果認為該嫌疑人符合出國命令條件,則不予收容,將案件移交給入國審查官
- 入國審查官認定嫌疑人符合出國命令對象後,由上級主任審查官確定出國期限并发放出國命令書
- 立即獲准離開
- 按照出國命令迅速離境
出國命令離境後的流程
即使透過出國命令離境,今後仍可再次來日。但必須滿足特定的限制和條件。
1年禁止入境
離境後1年內無法進入日本。在此期間,入境審查時將被拒絕入境。
不能第二次使用該制度
出國命令制度只能使用一次。如果下次來日再發生類似情況,將無法使用此制度。此外,過去有強制遣返記錄者,也無法使用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