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退去命令」,是指對未能通過入境審查的外國人,要求其離開日本的命令。接到此命令的外國人必須立即離開日本。
退去命令雖然名稱聽起來很可怕,但並非基於外國人的違法或違規行為而發出的命令,實質上只是因為不符合入境條件而發出的回國指示。因此,不會記錄該外國人的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懲罰。
但是,由於會留下拒絕入境的事實及其理由的記錄,因此最好還是盡量避免接到此命令。
發出退去命令的時機
發出退去命令的情況僅限於入境審查階段。入境審查由三個階段組成,基本上可以接受到第二階段的審查。
第二階段(口頭審理)未通過時
未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並進入第二階段,但未獲准入境,且提交了表示接受該結果、不提出異議的文書(即不接受第三階段審查的文書)時。
第三階段(法務大臣的裁決)未通過時
第二階段未通過且未獲得入境許可,因對此不服而接受了第三階段審查,但仍未獲准入境時。
與強制出境及出國命令的區別
退去命令與「強制出境」及「出國命令」詞義相近,雖然這些都是要求外國人離開日本,但其內容和法律待遇完全不同。
| 制度名稱 | 時期 | 理由 | 懲罰(處罰) |
| 退去命令 | 開始在留直前 | 不符合入境條件 | 無(立即回國即可) |
| 出國命令 | 在留中 | 自首的非法滯留 | 1年內禁止再次入境 |
| 強制出境 | 在留中 | 符合強制出境事由 | 5年〜10年禁止再次入境 |
與強制出境的區別
「強制出境」是指在開始在留之後,因符合「強制出境事由」這一不良行為清單而被強制遣返回國。而「退去命令」是在開始在留之前的入境審查階段,因未通過審查而發出的離境命令。強制出境的懲罰很重,會被處以5年或10年的日本入境禁令。
與出國命令的區別
出國命令是指在開始在留之後,雖然發生了超過許可期限的在留(非法滯留)等符合強制出境事由的情況,但在特定條件下,不通過強制出境程序,而給予較輕的程序和較輕的懲罰,命令其離境。會被處以1年的日本入境禁令。
接到退去命令後可以停留的情況
基本上,接到退去命令後必須立即離境,但作為例外,有時會獲准在指定設施內等待。以下是相關事由及附加條件等。事由
・因船舶或航空公司的運行安排,無法立即離開日本時。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本人的事由,無法立即離開日本時。 地點
出入境機場、港口附近的指定設施。 期限
指定的期間。
違反退去命令的情況
如果違反退去命令,將成為強制出境的對象。理由如下:
退去命令是在入境審查中未獲准在日本在留時發出的。違反該命令意味著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滯留在日本,屬於非法滯留。
接到退去命令後的臨時停留許可也是一樣
如上所述,因特殊情況在接到退去命令後獲准臨時停留的情況,思路也是類似的。
在這種情況下,在指定設施、指定期限內是獲得許可的,因此在該期限之前可以合法滯留。
但是,如果從該設施逃跑或超過該期限,由於在該場所或超過該期限的行為沒有獲得許可,屬於沒有在留根據而滯留在日本的行為,構成非法滯留。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也會成為強制出境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