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创业设立公司,应选择“高度专门职1号丙”还是“经营管理签证”?资本金3000万日元红线与多人申请审核突破指南

本文由当地日本人撰写。

“与外国合伙人共同设立初创企业,我们应当申请‘高度人才签证(1号丙)’还是‘经营管理签证’?”

“多名共同创始人同时申请同一家公司的签证时,有哪些法定条件和注意事项?”

具备优秀技术或资金实力的外国精英在日共同创业时,签证的选择直接关乎公司的成长速度与家庭的生活基石,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战略课题。

特别是在入管法修正后,**经营管理签证的要件已严格提高至“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上+常勤职员1名以上”**,多名共同创始人同时获取“经营管理签证”的门槛急剧上升。

本文将从审核标准、资本金要件、永住权获取及家族带同特权等维度,深度对比共同创业中“高度专门职1号丙”与“经营管理签证”的利弊,并提供防范全员拒签的实务策略。

Contents

1. 共同创业中“高度专门职1号丙”VS“经营管理签证”对比一览

共同创始人需要评估的两类签证的主要区别如下:

  • 要件与门槛: 经营管理签证严格审核“事业规模(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上、独立办公室、常勤职员)”。高度专门职1号丙除事业规模外,还必须举证“申请人个人积分(学历、履历、高管薪酬等达70分以上)”。
  • 多人同时申请(共同经营): 经营管理签证下,1家公司多人申请时,入管局会极其严苛地核查“高管薪酬的完全独立”、“明确的职能分工(代表董事与董事的权限划分)”及“事业规模的倍增性”。而高度专门职1号丙侧重审核个人高度人才客观积分,只要个人要件达标,多人申请审核反而更有利。
  • 永住权(PR)获取年限: 经营管理签证原则上需要“在日居住10年以上(且具备多年稳定的经营业绩)”。高度专门职1号丙积分达70分只需“3年”,达80分“最快1年”即可申请永住许可。
  • 家族随行特权: 经营管理签证无法接父母随行,配偶工作受每周28小时限制(家族滞在)。高度专门职1号丙在家庭年收入达800万日元以上且有未满7岁子女时享有“接父母随行特权”,配偶享有“全职工作特权(特定活动33号)”。

2. 应当选择“高度专门职1号丙”的共同创业场景

在共同创业中,若您或合伙人符合以下条件,选择“高度专门职1号丙”具有压倒性优势:

场景一:凭学历·履历·高管薪酬积分达70分(或80分)以上

综合国内外大学毕业(学士·硕士·博士)、过往管理经验(3年〜10年以上)及新公司支付的高管薪酬(如年薪1,000万日元以上等),积分达到70分以上的情况。

基于客观数据审核,向入管审查官举证共同创始人的必要性与优秀程度更加顺畅且具说服力。

场景二:希望以最快速度获取“永住权”,拓展事业自由度

适合希望在创业后1年〜3年内快速拿下日本永住权(PR)的精英创始人。获取永住权后将彻底摆脱签证更新与事业范围限制,对于吸引VC融资、M&A及拓展新业务极为有利。

场景三:需要保障配偶事业发展,或需从母国“接父母随行”

若共同创始人的配偶希望在日本全职工作以提高家庭总收入(特定活动33号),或需要接母国父母来日照顾幼童与家务,高度专门职1号丙的特权不可或缺。

3. 应当选择“经营管理签证”的共同创业场景

反之,若属于以下情况,则应选择常规的“经营管理签证”:

场景一:高度人才积分计算未达70分

无本科学历、过往管理经验较短,或为了保障初创公司现金流而必须降低初期高管薪酬,导致积分不足70分。此时应在公司满足资本金3,000万日元及常勤职员要件的前提下,申请经营管理签证。

场景二:事业规模宏大,出资与业务分担可清晰划分

共同创始人各自进行了巨额出资(如各自出资3,000万日元以上),且一人担任“CEO(最高执行长)”全面主导经营,另一人担任“CTO(最高技术官)”或“COO(最高运营官)”明确分管技术或运营部门。

只要能向入管局出示“1家公司内绝对必须配备2名经营管理签证持有人”的客观物证(组织架构图、业务分工规定、董事会选任理由书等),即可实现全员成功获批。

4. 防范共同创业“全员拒签”的实务时间线

共同创业签证申请中最应规避的是因“职责重叠”或“挂名高管”疑虑导致创业团队全员拒签。

  • STEP 1(资本金与股权结构设计): 举证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上的合法来源(排除借名资金怀疑)。多人申请时基于法理合理设计股权比率(表决权)。
  • STEP 2(章程·高管薪酬·业务分工明确化): 在公司章程与董事会规程中完全剥离共同创始人的职责范围(CEO·CTO·CFO等)与指挥链。高管薪酬依据各自贡献与经营责任合理设定。
  • STEP 3(高度人才积分测评与组合策略): 测评团队各自积分,制定最高通过率的组合方案(如“一人申请高度专门职1号丙+另一人申请经营管理签证”)。
  • STEP 4(事业计划书与理由书同时提交): 在事业计划书中基于财务数据客观举证共同创业体制的合理性以及事业的持续性与盈利能力。

5. 常见实务疑问与注意事项(Q&A)

解答共同创业签证选择中的常见疑问。

Q1. 共同创始人中“一人申请高度专门职1号丙,另一人申请经营管理签证”可行吗?

A. 完全可行,且是非常具备战略眼光的组合。 由满足积分要件的CEO申请“高度专门职1号丙”,积分不足的合伙人申请“经营管理签证”,这在入管审核逻辑上非常顺畅。既分散了公司整体签证风险,又最大化提升了双方获批率。

Q2. 共同创始人多人申请签证,是否必须租用独立的办公场地?

A. 在同一办公空间内共同办公完全可行。 但前提是办公室内必须为每位高管配备独立的办公桌与管理设施。需提交办公室平面图及设施照片,以排除虚假公司或挂名高管的嫌疑。

6. 总结:结合公司资源与长远规划,选择最佳签证策略

共同创业中的签证选择不仅是一项行政手续,更是关乎公司资金/组织架构及创始人长远规划(永住·家族随行)的核心经营策略。

结合资本金3,000万日元的新规,客观测评个人积分并审视共同经营体制,选择“高度专门职1号丙”与“经营管理签证”的最佳组合,才是顺利突破审核、确保初创企业成功的关键。

若在共同创始人签证选择、积分测评或多人经营管理签证申请上有疑问,建议咨询精通日本高度人才及经营管理签证实务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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