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
「與外國合夥人共同設立初創企業,我們應當申請『高度人才簽證(1號丙)』還是『經營管理簽證』?」
「多名共同創始人同時申請同一家公司的簽證時,有哪些法定條件和注意事項?」
在日本具備優秀技術或資金實力的外國精英在日共同創業時,簽證的選擇直接關乎公司的成長速度與家庭的生活基石,是一項至關重要的戰略課題。
特別是在入管法修正後,**經營管理簽證的要件已嚴格提高至「資本金3,000萬日圓以上+常勤職員1名以上」**,多名共同創始人同時獲取「經營管理簽證」的門檻急劇上升。
本文將從審核標準、資本金要件、永住權獲取及家族帶同特權等維度,深度對比共同創業中「高度專門職1號丙」與「經營管理簽證」的利弊,並提供防範全員拒簽的實務策略。
1. 共同創業中「高度專門職1號丙」VS「經營管理簽證」對比一覽
共同創始人需要評估的兩類簽證的主要區別如下:
- 要件與門檻: 經營管理簽證嚴格審核「事業規模(資本金3,000萬日圓以上、獨立辦公室、常勤職員)」。高度專門職1號丙除事業規模外,還必須舉證「申請人個人積分(學歷、履歷、高管薪酬等達70分以上)」。
- 多人同時申請(共同經營): 經營管理簽證下,1家公司多人申請時,入管局會極其嚴苛地核查「高管薪酬的完全獨立」、「明確的職能分工(代表董事與董事的權限劃分)」及「事業規模的倍增性」。而高度專門職1號丙側重審核個人高度人才客觀積分,只要個人要件達標,多人申請審核反而更有利。
- 永住權(PR)獲取年限: 經營管理簽證原則上需要「在日居住10年以上(且具備多年穩定的經營業績)」。高度專門職1號丙積分達70分只需「3年」,達80分「最快1年」即可申請永住許可。
- 家族隨行特權: 經營管理簽證無法接父母隨行,配偶工作受每週28小時限制(家族滯在)。高度專門職1號丙在家庭年收入達800萬日圓以上且有未滿7歲子女時享有「接父母隨行特權」,配偶享有「全職工作特權(特定活動33號)」。
2. 應當選擇「高度專門職1號丙」的共同創業場景
在共同創業中,若您或合夥人符合以下條件,選擇「高度專門職1號丙」具有壓倒性優勢:
場景一:憑學歷·履歷·高管薪酬積分達70分(或80分)以上
綜合國內外大學畢業(學士·碩士·博士)、過往管理經驗(3年〜10年以上)及新公司支付的高管薪酬(如年薪1,000萬日圓以上等),積分達到70分以上的情況。
基於客觀數據審核,向入管審查官舉證共同創始人的必要性與優秀程度更加順暢且具說服力。
場景二:希望以最快速度獲取「永住權」,拓展事業自由度
適合希望在創業後1年〜3年內快速拿下日本永住權(PR)的精英創始人。獲取永住權後將徹底擺脫簽證更新與事業範圍限制,對於吸引VC融資、M&A及拓展新業務極為有利。
場景三:需要保障配偶事業發展,或需從母國「接父母隨行」
若共同創始人的配偶希望在日本全職工作以提高家庭總收入(特定活動33號),或需要接母國父母來日照顧幼童與家務,高度專門職1號丙的特權不可或缺。
3. 應當選擇「經營管理簽證」的共同創業場景
反之,若屬於以下情況,則應選擇常規的「經營管理簽證」:
場景一:高度人才積分計算未達70分
無本科學歷、過往管理經驗較短,或為了保障初創公司現金流而必須降低初期高管薪酬,導致積分不足70分。此時應在公司滿足資本金3,000萬日圓及常勤職員要件的前提下,申請經營管理簽證。
場景二:事業規模宏大,出資與業務分擔可清晰劃分
共同創始人各自進行了巨額出資(如各自出資3,000萬日圓以上),且一人擔任「CEO(最高執行長)」全面主導經營,另一人擔任「CTO(最高技術官)」或「COO(最高運營官)」明確分管技術或運營部門。
只要能向入管局出示「1家公司內絕對必須配備2名經營管理簽證持有人」的客觀物證(組織架構圖、業務分工規定、董事會選任理由書等),即可實現全員成功獲批。
4. 防範共同創業「全員拒簽」的實務時間線
共同創業簽證申請中最應規避的是因「職責重疊」或「掛名高管」疑慮導致創業團隊全員拒簽。
- STEP 1(資本金與股權結構設計): 舉證資本金3,000萬日圓以上的合法來源(排除借名資金懷疑)。多人申請時基於法理合理設計股權比率(表決權)。
- STEP 2(章程·高管薪酬·業務分工明確化): 在公司章程與董事會規程中完全剝離共同創始人的職責範圍(CEO·CTO·CFO等)與指揮鏈。高管薪酬依據各自貢獻與經營責任合理設定。
- STEP 3(高度人才積分測評與組合策略): 測評團隊各自積分,制定最高通過率的組合方案(如「一人申請高度專門職1號丙+另一人申請經營管理簽證」)。
- STEP 4(事業計劃書與理由書同時提交): 在事業計劃書中基於財務數據客觀舉證共同創業體制的合理性以及事業的持續性與盈利能力。
5. 常見實務疑問與注意事項(Q&A)
解答共同創業簽證選擇中的常見疑問。
Q1. 共同創始人中「一人申請高度專門職1號丙,另一人申請經營管理簽證」可行嗎?
A. 完全可行,且是非常具備戰略眼光的組合。 由滿足積分要件的CEO申請「高度專門職1號丙」,積分不足的合夥人申請「經營管理簽證」,這在入管審核邏輯上非常順暢。既分散了公司整體簽證風險,又最大化提升了雙方獲批率。
Q2. 共同創始人多人申請簽證,是否必須租用獨立的辦公場地?
A. 在同一辦公空間內共同辦公完全可行。 但前提是辦公室內必須為每位高管配備獨立的辦公桌與管理設施。需提交辦公室平面圖及設施照片,以排除虛假公司或掛名高管的嫌疑。
6. 總結:結合公司資源與長遠規劃,選擇最佳簽證策略
共同創業中的簽證選擇不僅是一項行政手續,更是關乎公司資金/組織架構及創始人長遠規劃(永住·家族隨行)的核心經營策略。
結合資本金3,000萬日圓的新規,客觀測評個人積分並審視共同經營體制,選擇「高度專門職1號丙」與「經營管理簽證」的最佳組合,才是順利突破審核、確保初創企業成功的關鍵。
若在共同創始人簽證選擇、積分測評或多人經營管理簽證申請上有疑問,建議諮詢精通日本高度人才及經營管理簽證實務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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