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日本人專家解說】日本高度專門職簽證:帶家政人員(女傭)的特權與作為「雇主」的法律義務

日本高度專門職簽證最具吸引力的特權之一,就是可以將母國或前赴任地僱傭的「家政人員(女傭/保姆)」帶到日本。這項在普通就勞簽證中絕對不被允許的特權,如果僅僅抱有「可以輕鬆把女傭帶來」的想法,將面臨重大的合規違約風險。本文將為您解析入管法與日本勞動法交織下「攜帶家政人員」的嚴苛要件,以及您作為雇主必須遵守的絕對規則。

1. 獲准攜帶家政人員的「絕對要件」

為了取得家政人員的簽證(特定活動),高度專門職持有者(您)的家庭以及家政人員自身都將面臨嚴格的條件。

① 家庭年收入「1000萬日圓以上」的壁壘

您自身的年收入(或與配偶合計)至少達到1000萬日圓以上是絕對條件。如果無法證明這種資金實力,入管局將認為您沒有僱傭家政人員的能力。

② 「持續僱傭」與「新僱傭」的條件差異

【從海外一起帶來(持續僱傭)時】
必須具備在赴任日本之前「已持續僱傭1年以上」的業績。

【在日本新僱傭或召來(新僱傭)時】
如果沒有「有13歲以下的子女」或「配偶因生病等原因無法從事日常家務」這樣明確的理由,將不予批准。

2. 最大的陷阱:月薪「20萬日圓以上」的支付義務

最多外國人踩中的地雷就是報酬金額的設定。「在母國每月5萬日圓就能雇到,在日本給同樣的錢就行」,這種邏輯是絕對行不通的。

必須符合日本標準的薪資設定義務

根據入管法規定,必須向家政人員支付「月額20萬日圓以上的報酬」。此外,將其以「現金面交」是極其危險的。在家政人員更新簽證時,如果入管局要求證明「是否真的支付了20萬日圓」,若沒有銀行轉帳紀錄(客觀證據),就會被懷疑為偽裝僱傭,從而導致更新被拒。

3. 將其作為「勞動者」而非「家人」的法務管理

家政人員對您來說可能如同家人,但在日本法律上,他們是與您簽訂了「僱傭合約」的「勞動者」。

您必須提供符合日本勞動基準的待遇,包括適當的勞動時間、休息日以及居住環境。如果與家政人員發生糾紛並將其解僱,由於其簽證的前提條件已不存在,原則上必須讓其返回母國。此外,如果作為高度專門職持有者的您離開日本(歸國或離職),家政人員的簽證也將同時失效。

總結:享受特權需伴隨「日本的合規要求」

攜帶家政人員是一項能極大地改善高管在日本生活的強大特權。然而,這其中伴隨著「基於日本法律作為雇主的重大責任」。如果忽視了製作合約、保存工資支付證明以及回國規則等為了滿足入管法和勞動法而進行的法務設計,您自身的合規性將受到質疑。為了防止糾紛,強烈建議在僱傭前接受專家的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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