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
在日本「高度專門職(高度人才)」簽證中,最具吸引力的特權之一,便是允許將過去在母國或前任職地僱用的「家政人員(保姆、女傭等)」一同帶入日本。雖然這是一般工作簽證原則上絕對無法享受的特權,但如果抱著「隨便帶個保姆過去就行」的輕率想法,將面臨嚴重的合規違約風險。
攜帶家政人員,意味著您在日本將「成為一名受勞動法規約束的正式雇主」。本文將詳細解說在入管法與日本勞動法交叉下,攜帶家政人員的嚴苛條件,以及作為雇主必須遵守的絕對合規規定。
1. 獲准攜帶家政人員的「絕對條件」
【摘要】家庭年收入必須達到1,000萬日圓以上。若是新僱用,則必須提供「家有不滿13歲兒童」等嚴苛家庭狀況的客觀證明。
為了給家政人員申請簽證(特定活動簽證),高度人才簽證持有者(您)的家庭以及家政人員本人,都必須滿足嚴格的條件。
① 家庭年薪「1,000萬日圓以上」之壁
您本人的年薪(或與配偶的合併收入)最低必須達到1,000萬日圓以上,這是絕對條件。如果無法客觀證明此等財力,入管局會認為您「沒有能力按照日本的物價水準妥善持續僱用家政人員」,申請將被直接拒簽。
② 「繼續僱用」與「新僱用」在條件上的差異
【從海外一同帶來日本(繼續僱用)】
在您赴日就職之前,您本人必須擁有「持續僱用該家政人員1年以上」的歷史紀錄(需提供僱傭合約及薪資支付紀錄)。
【在日本新僱用,或從母國新招募(新僱用)】
僅僅因為「想找人做家事」這種理由是不會獲批的。家庭中必須有「不滿13歲的兒童」,或者「配偶因生病等原因無法從事日常家事」這樣明確且合理的理由(需提供醫師診斷書或住民票證明),方可獲批。
2. 最大的風險:月薪「20萬日圓以上」的支付與證據保全
【摘要】母國的薪資標準在日本行不通。必須以「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每月至少20萬日圓的報酬,以保留客觀證據應對入管局的續簽審查。
大多數外國人最容易踩的地雷,就是報酬金額的設定與支付方式。所謂「在母國只要每個月5萬日圓就能雇到,所以日本也可以給這個數」,這種邏輯在入管法面前是絕對行不通的。
入管法明確規定,雇主有義務向家政人員支付「月額20萬日圓以上的報酬」。此外,「給現金」是極其危險的行為。在家政人員辦理簽證更新時,入管局會要求提供「是否真的每月支付了20萬日圓」的證明。如果沒有銀行轉帳紀錄作為客觀證據,就會被懷疑是「虛假僱傭」或「助長非法打工」,不僅家政人員的簽證無法更新,還會嚴重波及您作為雇主的合法居留地位。
3. 不是「家人」,而是作為「勞動者」的法務管理
【摘要】適用日本的《勞動基準法》。雇主必須履行包括承擔歸國機票費用、以及離職時向入管局報告等雇主責任。
家政人員對您來說可能如同家人,但在日本的法律定義中,他們是與您簽訂了「僱傭合約」的正正經經的「勞動者」。
您必須按照日本《勞動基準法》的標準來對待他們,包括提供合理的工作時間、休息日以及居住環境。此外,僱用時還有一條絕對的規則:必須在僱傭合約中明文規定「家政人員離開日本時的歸國費用(機票費用等)由雇主全額承擔」,且雇主有義務在實際發生時履行支付。
4. 實務Q&A:稅金與突發事件應對
【摘要】家政人員同樣屬於日本稅金與社會保險的徵收對象。如果發生逃跑事件,雇主必須立刻向入管局報告,否則將追究雇主本人的合規責任。
Q. 需要從家政人員的薪資中扣除稅金或保險費嗎?
A. 需要。家政人員作為日本居住者,同樣會產生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住民稅的義務。作為雇主的您,有責任在薪資計算中進行適當的稅務處理,並在必要時協助其向日本稅務署進行申報。
Q. 如果與家政人員發生糾紛並將其解僱(或其自行逃跑),我該怎麼辦?
A. 必須立刻(14天內)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提交「關於契約機關的申報(離職報告)」。家政人員的簽證是以「在您手下工作」為前提的,僱傭合約一旦終止,該簽證的前提即刻瓦解,原則上必須安排其回國。如果您怠於報告,或是對其在別處非法打黑工的行為視而不見,在您本人更新高度人才簽證時,將會遭到負面評估。
結論:享受特權,必伴隨「日本合規要求」
攜帶家政人員是能夠極大提升外籍高管在日生活品質的強力特權。然而,這也伴隨著「基於日本法律作為雇主的重大責任」。
如果在製作僱傭合約、保存每月薪資轉帳紀錄、稅務處理以及歸國費用承擔規則上,怠於進行能夠滿足入管法與勞動法的嚴密法務設計,您自己在日本的居留權都將受到威脅。請摒棄個人感情與母國的舊有習慣,嚴格按照日本的法令徹底執行勞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