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
近年來,越來越多企業高階主管和投資者希望將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加密資產)上獲得的利潤作為資本金(3000萬日圓以上),在日本國內創業並取得經營管理簽證。
然而,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入管局)的審查中,基於反洗錢的考量,利用虛擬貨幣形成的資金會受到極其嚴格的核查。如果僅僅展示智慧型手機畫面說「我的錢包裡有相當於幾億日圓的餘額」,審查將100%被拒簽。本文將解說客觀的舉證邏輯,以便讓入管局認可被視為不透明的加密資產為合法的「事業資金」。
1. 虛擬貨幣不能直接用於出資(實物出資)
【摘要】在日本公司法及入管局的實務中,很難直接將虛擬貨幣作為資本金。兌換為法定貨幣是絕對條件。
作為一個大前提,在現行日本公司法中,實物出資的手續非常繁瑣,要在實務中將價值波動劇烈的虛擬貨幣「原封不動」地計入資本金極其困難。
此外,經營管理簽證審查所要求的是,「資金必須以法定貨幣(如日圓)的形式,到達日本國內的銀行帳戶」。因此,絕對條件是:首先在海外或國內的加密資產交易所將虛擬貨幣出售(獲利了結),兌換成法定貨幣後,再匯入發起人或共同代表的銀行帳戶。
2. 立證資金形成的3個客觀步驟
【摘要】將虛擬貨幣變現後,必須用數據天衣無縫地證明入管局必定追問的「本金來源」。
將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定貨幣後,入管局追問得最嚴厲的一點就是:「當初購買那些虛擬貨幣的本金(原資)到底是怎麼賺來的?」如果無法證明這一點,就會被認定為「來源不明的洗錢資金」而遭到拒簽。必須完美地備齊以下3項證據。
① 初期投資「原資」的證明
必須證明數年前(或更早)首次購買虛擬貨幣時,購買資金是從哪裡來的。不可或缺的是提供當時的薪資單、納稅申報表、出售房產的利潤等,作為「用合法獲得的資金購買了虛擬貨幣」的入口資金來源證明。
② 交易所(Exchange)的交易記錄
提交從投入本金至今,在交易所的交易記錄、挖礦記錄、質押(Staking)獎勵等記錄(如CSV數據等),使「資金合法增值的過程」視覺化。如果個人之間(P2P)的不透明轉帳記錄過多,追蹤將變得困難,拒簽風險會急劇上升。
③ 銀行帳戶間「資金轉移的連續性」
必須毫無間斷地提交資金轉移的記錄(匯款明細、SWIFT電文、存摺影本等),即【從虛擬貨幣交易所提款】→【到達本國銀行帳戶】→【海外匯款至日本銀行帳戶】,客觀立證資金流向的連續性。
3. 3000萬日圓要件與「稅務風險」的夾擊
【摘要】修法後強制要求3000萬日圓資本金。如果在成為日本居民後獲利了結,面臨被徵收高額稅金的風險。
根據2025年10月的修法,經營管理簽證強制要求「3000萬日圓以上的資本金」。在將這筆鉅額資金從虛擬貨幣變現時,與法務同樣需要警惕的是「稅務」問題。
如果在成為日本國內居民之後才出售虛擬貨幣(獲利了結),將適用日本的稅制,利潤部分可能面臨最高55%的綜合課稅(雜項收入)。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事前的稅務規劃必不可少:在進入日本(成為居民)之前,在本國的稅制下合法完成變現,作為稅後的乾淨法定貨幣帶入日本。
4. 實務Q&A(虛擬貨幣特有的麻煩)
【摘要】解答實務中面臨的疑問,如冷錢包的證明方法,以及從親屬處接受加密資產贈與的情況。
Q. 我的虛擬貨幣沒有放在交易所,而是長期保存在硬體錢包(冷錢包)裡。這該如何證明?
A. 僅憑冷錢包的餘額無法核實身分。必須核對「從交易所向該錢包地址轉帳的記錄」以及「現在為了兌換成法定貨幣,再次從該錢包轉帳到交易所的記錄」,利用區塊鏈上的交易ID(TxID)來證明資金的同一性和所有權。
Q. 我接受了父母生前贈與的虛擬貨幣(比特幣),打算把它賣掉作為資本金。
A. 可以。但是,在入管局的審查中,除了「父母與子女間的贈與合約」和「交易記錄」外,還會被要求追溯證明「父母自己當初購買、累積那些比特幣時的本金(父母的資產證明)」。如果父母累積資產的過程不透明,將會成為拒簽的對象。
結論:唯有壓倒性的透明度才能通過審查
使用虛擬貨幣形成資本金絕非不可能。但是,與普通公司職員用薪資儲蓄創業的情況相比,入管局的審查門檻要高出好幾倍。必須建構縝密的法務邏輯,用客觀數據和合理的理由書向審查官闡明「資金從哪來、如何增值、是如何到達日本的」,達到讓審查官無從懷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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