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
多名投資者或商業夥伴共同出資,在日本國內設立法人。「既然都作為出資人名列其中,大家應該都能取得經營管理簽證吧」——這種假設在入管實務中是極其危險的誤解。
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入管局)的審查中,經營管理簽證的基本原則是「1家公司原則上只批給1人(僅限最高負責人)」。2名以上外籍人士同時取得該簽證的門檻極高,如果以稍顯模糊的商業計畫書強行申請,入管局會以「不存在足夠2人份的獨立經營業務」為由,毫不留情地作出拒簽(全員落榜)的判定。
本文將合乎邏輯地解說,為了讓多人共同創業合法成立,並確保所有共同經營者都能取得簽證,必須滿足的「嚴格立證條件」。
1. 原則「1社1名」:多人取得簽證困難的法律背景
為什麼入管局要嚴格限制多人取得經營管理簽證?因為公司存在與規模不符的過多經營者,在商業上是不自然的。如果是一家小公司,1名經營者就足夠了,其他成員理應透過「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員工簽證被僱傭,這才是合理的狀態。
儘管如此,如果2人以上非要作為「經營者」取得簽證,就必須用客觀數據證明:各自的業務不是員工級別的操作(現場勞動或簡單的事務工作),而是完全屬於「經營・管理」的範疇,並且存在足夠全職(Full-time)從事的業務量。
2. 條件①:透過投資比例明確「決策權」
在共同經營中,選擇「平等地各出資50%」在審查中極為不利。根據公司法,在各自持有50%股份的狀態下,一旦意見發生衝突,股東大會的決議就會陷入僵局(Deadlock),入管局會據此判斷業務的連續性存在嚴重危機。
必須具備明確最終經營責任和決策權歸屬的邏輯。例如,必須設定「代表取締役(法人代表)A持股51%以上,取締役B持股49%以下」等,在投資比例上刻意製造差異,並在公司章程或股東間協議中,展示在緊急情況下決策流程仍能有效運轉的組織結構。
3. 條件②:「業務分擔」的完全分離與業務量的立證
入管局審查最嚴格的一點是:「這真的是一個規模大到需要2名(或多名)經營者的生意嗎?」「我們兩人一起統籌管理」、「凡事商量著決定」這種模糊的說明會被直接拒簽。
必須使用詳細的職務說明書(Job Description)來證明,各自負責的業務領域是完全分離的,並且都作為各自領域的最高負責人(具備部門負責人以上的權限)在發揮作用。
- 【業務分擔的客觀模型示例】
- 經營者A(CEO): 海外市場開拓、進出口路線統籌、與海外客戶談判、財務及融資決策。
- 經營者B(COO): 日本國內銷售統籌、產品開發部門指揮、國內人事勞務管理、建立國內合作聯盟。
此外,還必須基於銷售額預測、預計交易件數、計畫僱傭的員工人數等數值數據,透過縝密的商業計畫書立證:各自的業務「具有足以用經營・管理業務填滿每天8小時的充足業務量」。
4. 條件③:事業規模與「高管報酬」的合理性
存在2名經營者,意味著公司必須每月持續支付2人份的「高管報酬(足以維持獨立生計的充足金額)」。在公司剛成立時的商業計畫中,入管局會考察是否確保了足以支付2人報酬且公司仍能盈利的銷售規模(註冊資本金的大小、與客戶的簽約狀況)。在銷售額預期較低的商業計畫中,會被判定為「缺乏維持2名經營者的經濟合理性」。
5. 共同經營中的糾紛案例與規避風險措施
案例A:因業務重疊導致拒簽
【情況】 2人合夥開餐飲店,在商業計畫書中寫明雙方都負責「店鋪的營運管理、員工指導」。
【結果】 入管局判斷管理1家店鋪不需要2名經營者,並高度懷疑他們實際上會從事接待顧客或烹飪等「現場操作(簡單勞動)」,導致雙方均被拒簽。
【規避措施】 對於門店型業務,必須建構徹底排除業務重疊的計畫,例如以開設多家門店為前提,或者完全劃分權限:1人負責「店鋪開發・融資」,另1人負責「現場統籌・菜單開發指揮」等。
案例B:掛名的共同經營
【情況】 為了幫朋友辦簽證,僅僅讓其出資,就以「共同經營者」的身分提出了申請。
【結果】 由於缺乏顯示其實際職務和參與經營的客觀證據,被認定為虛假申請。
【規避措施】 經營管理簽證不是「投資簽證」。不僅要出資,還必須提供實際參與經營並正在行使職權的客觀證明。
6. 結論:避免因草率的團隊創業導致「全軍覆沒」
以共同經營形式申請經營管理簽證,需要進行與單人申請不在同一維度上的「高難度立證工作」。業務的劃分、基於投資比例的決策合理性、以及事業規模的妥當性都會被精確到毫米級進行審查,只要產生絲毫疑點,就會導致一人獲批、另一人拒簽(或全員拒簽)的最壞事態。
在設立法人並投入資本金之前,請徹底驗證您的團隊構想能否經受住入管局嚴格審查標準考驗、商業計畫是否具有客觀妥當性,在建立起堅如磐石的體制後再推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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