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
在日本國內創業時,為了控制初期費用而考慮使用「虛擬辦公室」或「共享辦公室(聯合辦公空間)」的外籍創業者非常多。然而,在經營管理簽證的審查中,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入管局)對「營業場所的獨立性與實體」的審查極其嚴格。
當下流行的靈活辦公形態是一個巨大的雷區,只要漏掉一個法務上的要件,就會被視為「沒有事業實體」,從而立即被拒簽。本文將解說為了通過入管局審查,辦公室必須具備的合法條件及客觀的防衛策。
1. 虛擬辦公室(僅租借地址)會被「拒簽」
【摘要】使用沒有物理空間的虛擬辦公室申請簽證是不可能的。在此提示入管局不予認可的法律理由。
結論是,使用不伴隨物理空間的虛擬辦公室申請經營管理簽證,將100%被拒簽。
① 不存在物理上的「事業據點」
經營管理簽證的要件中明確規定「必須在日本國內確保用於經營事業的營業場所」。這指的是常設了電腦和辦公桌,並且能夠持續開展業務的「物理空間」。僅僅租借地址和電話號碼(用於登記的地址)的虛擬辦公室,從根本上就不滿足這一大前提。
② 有空殼公司(皮包公司)的嫌疑
在過去,虛擬辦公室曾被惡意利用,成為詐騙等犯罪的溫床,或是為了非法就業而設立空殼公司。因此,入管局對沒有實體的地址租借極其敏感,一旦發現,就會以「事業缺乏可信度」為由終止審查。
2. 在共享辦公室獲批的「3個絕對條件」
【摘要】開放的公共空間是不行的,但只要滿足以下嚴苛條件的「專用單間」,就有可能被認可為營業場所。
另一方面,如果是設備齊全的共享辦公室或租賃辦公室,只要全部滿足以下「3個嚴苛條件」,就有可能被認可為合法的營業場所。
① 確保完全獨立的「專用單間」
開放的聯合辦公空間、自由工位(流動座位)、以及僅用簡易隔板隔開的卡座都是拒簽的對象。絕對條件是必須簽約「從地板到天花板都有牆壁隔開、並且可以上鎖的專屬單間(私人辦公室)」。必須是一個不與其他公司的人員或資訊混雜的完全獨立的空間。
② 擁有法人名義的「租賃合約(或使用合約)」
在租用辦公室時,合約名義絕不能是代表人的個人名義,必須是「已成立的法人(公司)」。此外,不能僅僅是「設施的臨時使用合約」,合約條款中必須能夠明確解讀出貴公司將專屬使用該單間並持續開展業務。
③ 具備業務所需的「辦公設備與設施」
該單間內必須常設用於經營的全部設備,如電腦、電話、印表機、網際網路環境、辦公桌等。向入管局提交資料時,必須從各個角度拍攝室內設備齊全的照片,以視覺方式證明「在這裡可以立即開始開展業務的實體狀態」。
3. 簽約前的陷阱:「郵筒與招牌」的地雷
【摘要】即使確保了專用單間,審查中的「實態調查」中仍存在一些會導致拒簽的細節陷阱。
即使成功簽約了昂貴的單間也不能掉以輕心。入管局的審查官在進行實態調查(照片審查或實地確認)時,必定會檢查一些細節條件。
① 能否切實接收寄給法人的郵件
必須要有貴公司專用的郵筒(帶鎖),或者有前台工作人員能確實將寄給法人的郵件分揀並轉交的系統。如果環境導致無法接收來自入管局或稅務署的重要官方通知,則不會被認可為營業場所。
② 能否懸掛公司名稱的招牌(標識)
在大樓入口的指示牌以及單間的門上,能夠懸掛標有「貴公司字號・法人名稱」的招牌,是展示營業場所獨立性的強有力證據。如果在合約上明文禁止懸掛獨立招牌的共享辦公室,在審查中將處於極度不利的地位。
4. 實務Q&A(合約期限與替代方案)
【摘要】解答實務上的疑問,如共享辦公室的短期合約風險、以及將自家作為辦公室時的法務要求。
Q. 選擇以1個月為單位、可隨時解約的共享辦公室(訂閱型)可以嗎?
A. 拒簽風險會增加,因為「事業的連續性」會受到質疑。入管局的前提是事業能穩定且長期地進行。選擇在合約中明確規定至少數個月至1年的租賃期限,或包含自動續約條款的合約形態,是客觀的防衛策。
Q. 不用共享辦公室,申請「住宅兼作事務所」可以嗎?
A. 可以。但是,生活空間和辦公空間必須完全隔離(入口或動線分開,或者有明確的隔斷),這是絕對條件。此外,如果是租賃公寓,必須以書面形式取得房東(或管理公司)同意「作為商業辦公室使用」的承諾,擅自在僅限居住的物業進行商業登記將被拒簽。
結論:輕率的辦公室選擇將成為「最大的成本」
為了省下幾萬日圓的初期費用,簽約了不符合入管法要件的共享辦公室,結果導致簽證被拒,白白浪費了幾個月的房租和時間的創業者層出不窮。辦公室的租賃合約是決定公司設立與簽證申請成敗的最重要決策之一。請不要只看外觀是否漂亮或租金是否便宜,必須以「是否滿足入管法的審查標準」的法務視角來嚴格篩選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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