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企業在日本分公司究竟要將業務實態舉證到何種程度,才能取得經營管理簽證?

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

當海外總公司(外國法人)進軍日本市場時,許多企業不選擇新設日本法人(子公司),而是選擇以「日本分公司(Branch Office)」的形態來搭建日本據點。

如果設立日本分公司,雖然可以享受到直接利用本國財務基礎的優勢,但在實際申請過程中,經營層與經辦人員最頭疼的問題往往是:「僅憑日本分公司,究竟要在多大程度上嚴格舉證業務實態、辦公室以及經營的獨立性?」

如果抱有「既然有總公司的招牌,日本分公司的辦公室哪怕小一點也能批下來」或者「只要有從本國匯款的證明,業務實態證明就可以免除」等天真想法去提交申請,將會遭到入管局嚴格審查的無情駁回(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發給拒絕)。

結論先行,即便設立的是日本分公司,如果不以與設立日本法人完全同等(甚至更嚴格)的嚴苛程度,透過客觀公證證據將「日本國內獨立的業務實態」進行完美舉證,就絕對無法取得經營管理簽證。

本文將詳細解析外國法人日本分公司單獨立項取得經營管理簽證所需的業務實證分界線、入管局重點嚴查的項目,以及為防范拒簽而構築實務舉證資料包具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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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管局對日本分公司提出的「業務實態舉證」基本原則

在《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的審查中,日本分公司不過是「外國法人在日本的營業所」。然而,既然分公司經理(代表)要在日本合法居住並開展經營活動,申請人就必須承擔證明其絕非虛假空殼公司或單純聯絡事務所(聯絡處)的舉證責任。

舉證核心項目對日本分公司要求的實態水准被認定為不充分的情況
① 事業所的獨立性擁有與其他公司完全區隔的專用辦公空間,且存在獨立的租賃契約與門牌招牌。兼作本國住所的一部分,或者在一塊辦公桌位上向其他公司借租合用。
② 經營與管理的執務實態分公司經理常駐日本國內,日常行使日本業務決策權及管理職能的體制。分公司經理長期居住在海外本國,日本國內實質上處於負責人缺席狀態。
③ 財務與資金流向在日本國內獨立收受業務資金並進行費用結算的本地銀行帳戶等基礎設施。缺乏日本國內經濟活動的痕跡,所有資金結算完全依賴本國帳戶。

2. 究竟需要舉证到何種程度?分公司舉證的「3大核心門檻」

要在日本分公司順利斬獲經營管理簽證,申請人必須跨越以下3個具體的舉證分界線:

門檻①:「聯絡事務所」與「營業所(分公司)」的徹底劃界

海外總公司開拓日本市場時,往往會在初期設立僅從事資訊蒐集與市場調研的「聯絡事務所」。然而,聯絡事務所的形態既不開展營業活動,也不在日本國內創造利潤,因此不符合「經營·管理」簽證的要件。

必須向入管局明確舉證「本公司絕非單純的聯絡據點,而是正在日本國內開展正式商業交易及服務提供的營業所(分公司)」,其舉證方式包括日本國內客戶的意向合作協議書、具體的商務洽談記錄、面向日本本地市場的宣傳資料等。

3. 日本國內「獨立辦公室(營業場所)」的物理性實證

如果將「虛擬辦公室(Virtual Office)」或「共享辦公空間的自由席」登記為日本分公司的總公司所在地,在經營管理簽證的審查中幾乎必定會被認定為不予批准。

即便對於日本分公司而言,也必須透過照片和租賃契約書(店鋪或辦公室專用)客觀證明「與其他公司完全隔離的獨立房間(或區畫)、專用出入口、門鎖設備、以及辦公桌和電腦等基礎設施」。租賃契約的名義是「外國法人名義」還是「日本代表個人名義(附帶後續變更為法人名義的協議)」,也會受到極為嚴格的核查。

4. 本國財務基礎與「日本分公司商業計畫書」的邏輯聯動

日本分公司的優勢在於能夠借用本國總公司龐大的財務報表(資本金與銷售實績),但如果過度依賴這點,而缺失了「日本分公司單獨立項將如何創造收益並創造就業」這面向日本本土的商業計畫,便會被入管局判定為「在日本缺乏業務實態」。

在展示本國壓倒性支援體制(資金援助或技術提供的擔保書)的同時,必須精密構建並呈現在日本市場第1年至第3年的「日本分公司獨立損益計算書與現金流預測」。

3. 為證明日本分公司業務實態應當提交的「舉證資料包」

要想說服入管局審查官並穩妥獲得日本分公司經營管理簽證,需要提交涵蓋以下證據資料的資料包:

  • 外國法人本國業務實態證明: 本國商業登記簿、最近3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證明本國業務內容的宣傳冊或官方網站記錄。
  • 日本分公司設立及辦公室證明: 日本分公司登記事項証明書、店鋪或辦公室租賃合同、辦公室平面圖、內外景照片(招牌、辦公區域)。
  • 日本國內業務活動的足跡: 與日本國內客戶或合作夥伴的備忘錄(MOU)、商務會議紀要、報價單與訂單留底、面向日本市場的網站或宣傳冊。
  • 分公司經理經營實態與常駐證明: 分公司經理的簡歷、本國派遣令或董事會決議書、證明在日本建立生活基地的居民票(或赴日計畫)。

4. 關於日本分公司舉證的Q&A

Q1. 將海外總公司員工派往日本分公司時,若日本的銷售額目前仍為零,是否可以拿到簽證?

A. 即使銷售實績為零,只要能證明現實可行的「商業計畫」以及本國充足的資金匯款體制,就可以取得。
既然屬於全新開拓,入管局自然也預料到日本國內銷售額將從零起步。不過,前提是初期運營資金須確保按計畫從本國轉移至日本分公司(或已完成轉移),且在日本開展市場開拓的時間表具備具體的操作性。

Q2. 日本分公司代表(分公司經理)長期留在海外總公司,僅偶爾來日本出差,這樣也能維持經營管理簽證嗎?

A. 抱著這種體制,無論是新取得經營管理簽證還是後續更新,都極其困難(實質上不可能)。
經營·管理簽證的核心在於「將生活重心置於日本國內,並常態化從事日本業務的經營與管理」。若代表長期常駐海外且極少在日本停留,會被認定為「在日本缺乏業務實態與經營實態」,從而導致在留資格更新申請被拒。入管局絕不會予以批准。

5. 結論:切勿依仗本國招牌,務必徹底舉證日本國內的「物理與經濟實態」

關於僅憑海外企業日本分公司取得經營管理簽證所需的業務實態舉證,其結論可以概括為:「①即便作為日本分公司,也絕對必須舉證不屬於聯絡處而是真正的營業機構、確保獨立辦公室等與設立日本法人同等級別的物理業務實態;②在以本國穩固財務基礎作為背景的同時,必須透過客觀證據展示日本分公司獨有的商業計畫與國內活動足跡;③構築能證明分公司經理常駐並指揮經營體制的資料包,是防范拒簽的決定性實務對策。」

必須拋棄「因為總公司在海外就能輕鬆獲得背書」的錯誤先入為主觀念,在邏輯上嚴密搭建日本國內的獨立辦公室、資金流向以及經營者常駐實態,這才是透過日本分公司穩妥獲取簽證的唯一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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