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
在日本求職並最終獲得內定(Job Offer)是一大里程碑。然而,在簽證申請期間或即將入職前,突然被企業單方面通知「取消內定」,或是外籍勞動者主動辭退內定時被企業過度要求「賠償簽證申請費和招募費」的糾紛卻屢見不鮮。
本文將詳細解析在日本勞動法與入管法交織的複雜領域中,如何拒絕不合理要求,並透過合法的實務步驟來守護自身的職業生涯與在留資格(簽證)。
1. 「內定」即為法定勞動合約的大前提
在日本的法律體系下,當企業發出內定通知且勞動者在承諾書上簽字時,這就不僅僅口頭約定,而是被視為成立了「附帶起始期及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合約」。
因此,即使尚未正式入職,企業方原則上也不得因「業績下滑」、「找到了更好的人才」等自身原因單方面取消內定。內定取消僅在客觀上合理且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下(例如發現履歷造假、或工作簽證被拒簽等)才會被法律認可。
2. 最大的陷阱:針對「辭退內定」的違約金與賠償要求
在實務中,更容易演變成嚴重事態的是:外籍人才為了去條件更好的企業而試圖辭退內定時,原企業出於挽留或報復的目的,提出「損害賠償」的索賠要求。
「全額賠償簽證代辦費」是否合法?
許多企業會施壓稱:「如果辭退,就要把公司承擔的簽證代辦費和招募廣告費作為損害賠償金付清」。然而,日本《勞動基準法》第16條(禁止預定賠償)中明確規定,嚴禁事先設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例如「如果中途辭職就必須賠償XX萬日圓」這種約定本身就是違法的。
招募活動及簽證申請所產生的費用,通常被視為「企業開展業務理應承擔的必要經費(商業風險)」。因此,僅僅因為內定辭退就將這些費用轉嫁給外籍人員並強制其支付,在法院判決中幾乎都是不被支持的。
3. 作為報復的「撤回簽證申請」帶來的非法滯留風險
即使辭退內定是您的正當權利,但對於外國人而言仍存在一個巨大的難關。如果企業已經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交了您的簽證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或變更許可),企業方是可以向入管局「撤回申請」的。
一旦企業撤回申請,正在進行中的簽證手續將全部作廢。如果您是留學生或準備跳槽的人員,且目前的在留期限即將屆滿,若不能迅速找到下一家就職單位(擔保企業)並重新遞交申請,將面臨極高的逾期滯留(非法滯留)風險。由於在與企業進行交涉的期間您的在留期限也會不斷消耗,因此必須迅速採取應對措施。
4. 常見糾紛 Q&A(基於法律依據的應對)
- Q: 企業說「至少要工作1年,否則不准辭職」。
A: 根據《民法》第627條,對於沒有固定期限的僱用合約,勞動者只要在「離職前2週」提出申請即可辭職。日本的法律效力優先於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 - Q: 企業威脅說在付清賠償金之前,不歸還護照和在留卡。
A: 企業扣留外籍人員護照或在留卡的行為,是違反《入管法》及相關法令的極其惡劣的行為。遇到此類情況,應立即報警或向勞動基準監督署舉報。
5. 實務應對步驟:分離勞動糾紛與簽證問題
面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言辭,絕對不要當場在任何付款協議或保證書上簽字。被捲入此類糾紛時,必須將問題分為兩部分來分別處理。
① 解決與企業的勞動糾紛及違約金索賠:
首先請向管轄地的「勞動基準監督署」或擅長處理勞動糾紛的「律師(Lawyer)」諮詢。與企業的直接交涉和採取法律措施屬於律師的專屬權限。
② 應對因申請撤回導致的「簽證危機」:
若因辭退內定導致企業撤回簽證申請,您需要迅速找到下一家擔保企業,並制定合法繼續停留日本的方案。關於在留資格的手續與條件確認,請立即向熟悉日本入管法及簽證手續的代辦服務機構進行諮詢。
有關工作簽證的合理應對流程,以及向下一個階段過渡的準備工作,請參考下方的指南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