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
在僱用外籍員工的過程中,有時會因工作中的事故(職災)或突發重病,導致員工不得不面臨長達數月的長期住院或休假。此時,企業人資擔當與員工本人最擔憂的問題莫過於:「目前持有的日本工作簽證(在留資格)是否會被取消?」以及「下一次簽證續簽是否還能順利通過?」
本文將徹底解析請假期間對簽證產生的法律影響,以及為了規避拒簽風險、合法維持與更新在留資格,企業必須準備的客觀證明途徑。
1. 入管法「3個月規則」與正當理由的證明
日本《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2條之4規定:「若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從事原有的在留活動(如工作等),將成為取消在留資格的對象。」然而,因職災受傷或生病而進行住院治療、休假,在法律上被明確認可為「正當理由」。
因此,即便休假時間超過3個月,簽證也不會在某天突然被取消並遭到遣返。但大前提是,必須保持能夠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透過客觀的醫療紀錄和公司證明來證實:「沒有工作是因為需要治療傷病這一正當理由」。
2. 「職災(業務上)」與「私傷病(業務外)」的法務應對差異
即便是外籍人員,也完全適用日本的勞動基準法與社會保險制度。根據請假的原因是因公還是因私,企業應當採取的應對措施會有顯著差異。
因公受傷、生病(職災)的情況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在因職災生病或負傷的療養期間及隨後的30天內,嚴禁解僱員工。諸如「既然不能工作,就在簽證到期前讓你辭職」的草率處理將構成非法解僱,引發嚴重的合規違規問題。企業有義務迅速辦理職災保險的「停工補償給付」手續,以支持員工本人的治療。
私生活中的受傷、生病(私傷病)的情況
如果是因私生病或受傷,則適用公司就業規則中規定的「休假(休職)期間」。員工將在領取健康保險的「傷病津貼」的同時進行療養。如果休職期滿仍無法復職,通常會按照就業規則作「自然退職(或解僱)」處理。一旦離職,入管法「3個月規則」的倒數計時便會實質性啟動,因此本人必須考慮回國或變更為其他在留資格。
3. 突破續簽審查的「復職證明」
最大的難關在於,在請假期間迎來了「簽證的續簽期(在留期限屆滿日)」。由於此時處於未工作且薪資收入大幅減少的狀態下進行續簽審查,必須備齊以下文件,在邏輯上證明「生活來源的穩定性」與「復職的確定性」。
- 醫師診斷書: 明確記載當前病情及未來有望恢復工作的時間的詳細證明。
- 公司出具的休職證明書: 證明公司正式批准其休假,且僱用合約仍在持續生效的文件。
- 公共補貼的領取證明: 職災的停工補償給付或健康保險的傷病津貼發放決定通知書。(證明休假期間的生活基礎得以維持)。
- 復職計畫書: 具體記載治療結束後,將從何時起、以何種工作內容(必要時包含縮短工時等照顧措施)重返工作崗位的計畫書。
如果在診斷書中被指出「康復無望,復職時間完全未定」,那麼工作簽證的續簽將變得極其困難。對於正在休假的外籍員工,其簽證續簽將面臨有別於常規審查的嚴格標準,因此在早期階段周密準備客觀的證明資料是不可或缺的。
4. 容易忽視的「家族滯在簽證」連帶風險
如果休假的外籍員工帶有隨行的配偶或子女(持有家族滯在簽證),則有一個極其重要的注意事項。
即使作為主要生活維持者的本人因住院導致收入減少,配偶為了賺取生活費而從事超過「每週28小時」的兼職工作也是違法的。一旦構成資格外活動許可違規(超時打工),在下次續簽時,全家人的簽證都會被拒簽,面臨被迫集體回國的境地。企業不僅有責任向員工本人,也有責任向其家屬正確傳達合法維持生活的法律界限。
外籍員工的長期休假,是勞動法與入管法複雜交織的敏感事項。為了保護企業已經錄用的勞動者,請務必準確把握事實關係,並徹底執行對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高度透明的證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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