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
在全球化不斷推進的背景下,日本企業將外籍員工派往其母國或第三國進行「海外出差」的情況日益增加。然而,如果以與日本籍員工完全相同的思維方式安排他們登機,將會觸發入管法上的「陷阱」,給企業和本人雙方帶來嚴重的損害。
本文將徹底解析企業在向海外派遣外籍員工時必須確認的注意事項,以及為防範簽證失效這一致命危機所應採取的勞務管理實務流程。
1. 機場遺漏勾選「視同再入境許可」導致的簽證失效
這是在出差過程中最可怕且最頻發的突發狀況。
外籍員工在離開日本時,如果在機場審查處提交的ED卡(出入境紀錄卡)上,忘記勾選「透過視同再入境許可表達出境意願」的選項,其當前持有的日本工作簽證將在那一瞬間徹底「無效(失效)」。
簽證一旦失效,理所當然無法直接返回日本繼續工作,企業必須從頭開始重新辦理簽證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這將導致長達數月的業務空白期。因此,在出差前,企業務必向員工明確指導「視同再入境許可的填寫方式及提交要求」。
2. 出差期間迎來「在留期限」的致命危機
企業人資擔當最容易忽略的一點,便是外籍員工的「在留卡有效期限」與出差日程發生衝突。
必須在期限內返回日本
視同再入境許可的有效期限為「自出境之日起1年」或「在留期限屆滿日」,以兩者中較早的日期為準。如果出差期間簽證到期,是無法在海外的日本大使館等機構辦理簽證續簽的。必須在到期前返回日本一次以完成續簽手續,或者在出境前利用特例期間提前完成續簽申請,周密的日程管理必不可少。
超過1年的出差必須申請「通常的再入境許可」
如果事先知道出差時間將超過1年,僅憑機場的「視同再入境許可」是無法涵蓋的。員工必須在出境前前往管轄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透過事前申請取得「再入境許可(最長5年有效)」,否則滿1年時簽證將自動失效。
3. 長期出差對申請「永久居留權與歸化」的負面影響
企業方需要顧及的一點是,出差天數對員工未來的職業與人生規劃(如取得永久居留權或日本國籍)所產生的影響。
申請永久居留權(永住)的絕對條件之一是「持續在日本居住」。然而,即使是出於工作命令,若單次出差離開日本「90天以上」,或者1年內合計離開日本「100天至150天以上」,其在留的連續性極大概率會被視為已中斷。因公司業務需要的長期出差導致員工無法滿足永久居留權的申請條件,有時會演變成重大的勞務糾紛,因此妥善控制出差天數至關重要。
4. 「出差」與「外派(調動)」的法律界線
日本的工作簽證,其本質是「基於與日本國內機構的合約進行活動的許可」。
如果是為期數週至數月的短期「出差」,則可以在維持現有簽證的情況下進行。但如果實際情況是向海外子公司的長期「外派」或「赴任」,業務的指揮命令權及生活重心已完全轉移至海外,那麼出於便利而繼續保留日本簽證是不被允許的。
當海外派遣長達數年、構成實質性的工作調動時,不應將其作為出差處理,而應探討遵循日本入管法的合規手續,例如先交還簽證,待其歸任時重新申請COE(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將其召回。
5. 企業應落實的出差前檢查清單
- 確認本人在留卡的「有效期限」晚於預定回國日期。
- 出差期限若超過1年,須提前讓其取得「再入境許可」。
- 指導員工在機場務必勾選ED卡(視同再入境許可)上的相應選項。
- 管理其年度累計出差天數,確認是否觸及影響永久居留權審查的界線(約超100天)。
外籍員工的海外派遣必須在入管法嚴格的規則下進行。企業絕不能沿用與日本籍員工相同的手續草草了事,而應準確掌握每次跨越國境時產生的法務風險,構築萬無一失的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