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辭職時的法定義務「關於所屬機關等的申報」之要求與客觀提交步驟

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

持有「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通稱:技人國)」等工作簽證的外籍人才在跳槽或辭職時,存在一項在實務中極其重要卻極易被忽視的法定要求。那就是「關於所屬機關等的申報(所屬機関等に関する屆出)」

許多人在拿到新公司的內定或取得就勞資格證明書後就安心了,從而怠於進行這項申報,這類情況層出不窮。然而,這是《入管法》嚴格規定的外籍人士本人的「義務」。本文將徹底解說申報的法定時間限制、置之不理時將面臨的合規懲罰,以及客觀的提交流程。

1. 必須申報的時間點與「14天以內」的絕對要求

「關於所屬機關等的申報」是一項法律手續,用於在作為工作簽證依據的所屬機關(雇主)的狀況發生變化時,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入管局)報告該事實。當發生以下事由時,必須分別在「事由發生之日起14天以內」提交。

  • 辭職時(脫離): 在從公司離職之日(僱傭合約終止日)起14天以內,提交「從左記機關脫離」的申報。
  • 入職新公司時(移籍): 在入職新公司之日起14天以內,提交「移籍至新機關」的申報。

※如果離職日和入職日是連續的,沒有失業的空白期,法律允許將兩者合併,只需進行一次「脫離及移籍」的合併申報即可。

2. 無視申報義務時的3個致命懲罰

如果以「入管局沒有直接催促就沒關係」為由進行自我判斷並置之不理,將對您今後在日本的職業生涯造成難以修復的損害。根據《入管法》,存在以下3種被處以懲罰的客觀風險。

① 在下次簽證更新及永住權審查中的負面評價

未履行《入管法》上的申報義務這一事實,將直接導致在下次在留期間更新審查時被認定為「法令遵守狀況(品行)不良」。由此,在留期限可能會被縮短為「1年」,最壞的情況下甚至會被拒簽。此外,將來在申請「永住權(綠卡)」時,過去的申報義務違規記錄將成為導致直接拒簽的強大負面因素。

② 適用罰則(20萬日圓以下的罰款)

根據《入管法》第71條之2的規定,如果無正當理由未在14天內進行關於所屬機關的申報,存在明確的罰則規定,可被處以20萬日圓以下的罰款

③ 成為在留資格(簽證)取消對象的風險

辭職後,如果在未入職新公司(且未進行申報)的狀態下經過了3個月以上,根據《入管法》第22條之4,您當前持有的工作簽證將成為被「取消」的對象。

3. 跳槽・辭職中的糾紛案例與風險規避措施

案例A:誤認為「公司會代為辦理手續」

【情況】 辭職時,詢問人事負責人「簽證手續沒問題吧?」,對方回答「公司會處理的」,因此自己沒有進行任何申報。
【法律風險】 儘管企業方也有向入管局申報的義務(關於接收中長期在留者的申報),但這終究只是「企業方的義務」。這與「外籍人才本人的申報義務」是完全獨立的兩套程序,即使公司代為辦理,本人的義務也不會被免除。違規的責任將由外籍人才本人承擔。
【規避措施】 請與企業方的手續區分開來,務必以外籍人才本人的名義在期限內完成申報。

案例B:閒置數月後在更新簽證時被發現

【情況】 不知道有這項申報,在跳槽8個月後辦理簽證更新申請時,在窗口被入管局指出未提交申報。
【法律風險】 將在確定存在義務違規的狀態下進行更新審查。
【規避措施】 即使已經過了14天的期限,也不應繼續無視。在意識到的那一刻,應立即附上「延遲理由書」客觀陳述事實,並迅速補交申報,以此將對審查官印象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4. 客觀的提交方式與實務推薦流程

規定了以下3種申報提交方式,但在實務中,從資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角度出發,強烈推薦「線上提交」

  • 【推薦】線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電子申報系統): 可24小時隨時透過智慧型手機或電腦提交。只需進行用戶註冊,不僅免去郵寄費用,且受理完成的記錄會作為客觀數據保留在系統上,是最安全的方式。
  • 郵寄: 將規定的申報書和在留卡影本郵寄至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報受理部門)。為了防止郵寄丟失的風險,請務必使用「簡易掛號信(簡易書留)」或「Letter Pack」等可追蹤的方式發送。
  • 窗口遞交: 直接前往最近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窗口提交(因需要排隊等候,實務效率較低)。

5. 關於申報的實務Q&A

  • Q: 在同一家公司內,僅僅是從銷售部調到人事部,也需要申報嗎?
    A: 不需要。關於所屬機關的申報,僅僅是在「簽訂僱傭合約的法人(法人編號)」發生變更時才有義務進行。如果是同一法人內的部門調動,或是從總公司調往分公司,則無需提交。(但是,如果業務內容超出了簽證允許的範圍,則需要辦理另外的變更手續。)
  • Q: 企業的人事部可以代替外籍員工在網上提交嗎?
    A: 電子申報系統具備所屬機關職員代替外籍人士本人批量進行申報的功能(代辦報告)。企業方利用該功能協助提交是合法的,從合規管理的角度來看也是一種有效的手段。

6. 結論:透過徹底遵守法令來保障職業生涯

跳槽,並非在入職新企業並開始工作的那一刻就宣告完成。只有完成了《入管法》規定的「關於所屬機關等的申報」,合法的職業生涯過渡才算成立。

即使在辦理入職手續和交接新工作極其繁忙的時期,這「14天」的法定期間也會被嚴格適用。為了排除將來在簽證更新或永住權申請中出現致命的麻煩,請切實執行「辭職後立即提交脫離申報」、「入職後立即提交移籍申報」的客觀法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