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当地日本人撰写。
在全球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日本企业将外籍员工派往其母国或第三国进行“海外出差”的情况日益增加。然而,如果以与日本籍员工完全相同的思维方式安排他们登机,将会触发入管法上的“陷阱”,给企业和本人双方带来严重的损害。
本文将彻底解析企业在向海外派遣外籍员工时必须确认的注意事项,以及为防范签证失效这一致命危机所应采取的劳务管理实务流程。
1. 机场遗漏勾选“视同再入境许可”导致的签证失效
这是在出差过程中最可怕且最频发的突发状况。
外籍员工在离开日本时,如果在机场审查处提交的ED卡(出入境记录卡)上,忘记勾选“通过视同再入境许可表达出境意愿”的选项,其当前持有的日本工作签证将在那一瞬间彻底“无效(失效)”。
签证一旦失效,理所当然无法直接返回日本继续工作,企业必须从头开始重新办理签证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这将导致长达数月的业务空白期。因此,在出差前,企业务必向员工明确指导“视同再入境许可的填写方式及提交要求”。
2. 出差期间迎来“在留期限”的致命危机
企业人事担当最容易忽略的一点,便是外籍员工的“在留卡有效期限”与出差日程发生冲突。
必须在期限内返回日本
视同再入境许可的有效期限为“自出境之日起1年”或“在留期限届满日”,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如果出差期间签证到期,是无法在海外的日本大使馆等机构办理签证续签的。必须在到期前返回日本一次以完成续签手续,或者在出境前利用特例期间提前完成续签申请,周密的日程管理必不可少。
超过1年的出差必须申请“通常的再入境许可”
如果事先知道出差时间将超过1年,仅凭机场的“视同再入境许可”是无法覆盖的。员工必须在出境前前往管辖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通过事前申请取得“再入境许可(最长5年有效)”,否则满1年时签证将自动失效。
3. 长期出差对申请“永久居留权与归化”的负面影响
企业方需要顾及的一点是,出差天数对员工未来的职业与人生规划(如取得永久居留权或日本国籍)所产生的影响。
申请永久居留权(永驻)的绝对条件之一是“持续在日本居住”。然而,即使是出于工作命令,若单次出差离开日本“90天以上”,或者1年内合计离开日本“100天至150天以上”,其在留的连续性极大概率会被视为已中断。因公司业务需要的长期出差导致员工无法满足永久居留权的申请条件,有时会演变成重大的劳务纠纷,因此妥善控制出差天数至关重要。
4. “出差”与“外派(调动)”的法律界限
日本的工作签证,其本质是“基于与日本国内机构的合同进行活动的许可”。
如果是为期数周至数月的短期“出差”,则可以在维持现有签证的情况下进行。但如果实际情况是向海外子公司的长期“外派”或“赴任”,业务的指挥命令权及生活重心已完全转移至海外,那么出于便利而继续保留日本签证是不被允许的。
当海外派遣长达数年、构成实质性的工作调动时,不应将其作为出差处理,而应探讨遵循日本入管法的合规手续,例如先交还签证,待其归任时重新申请COE(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将其召回。
5. 企业应落实的出差前检查清单
- 确认本人在留卡的“有效期限”晚于预定回国日期。
- 出差期限若超过1年,须提前让其取得“再入境许可”。
- 指导员工在机场务必勾选ED卡(视同再入境许可)上的相应选项。
- 管理其年度累计出差天数,确认是否触及影响永久居留权审查的界限(约超100天)。
外籍员工的海外派遣必须在入管法严格的规则下进行。企业绝不能沿用与日本籍员工相同的手续草草了事,而应准确掌握每次跨越国境时产生的法务风险,构筑万无一失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