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經營管理簽證:突破許可(古物商・旅遊業)「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客觀法務步驟

本文由在地日本人撰寫。

外籍投資者在日本國內創業時,需求特別高的領域包括「高級品牌商品・鐘錶的進出口(古物商)」以及「面向入境遊客的觀光業務(旅遊業)」。然而,這些業務必須獲得警察署或都道府縣等行政機關的「許可・認可」,當這與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入管局)的經營管理簽證審查交織在一起時,就會產生極其難解的法務難題。

本文將解說夾在入管局與各行政機關之間的「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困境」的真相,以及如何合法突破這一死胡同、順利啟動事業的法務方案。

Contents

1. 「簽證在先,還是許可在先」的絕望困境

【摘要】制度上存在矛盾:入管局要求「先有許可」,而行政機關要求「先有簽證(住民票)」。

在申請需要許可的業務的經營管理簽證時,申請人必然會撞上日本特有的官僚主義之牆。如果不理解以下結構,手續將徹底停滯,事業將永遠無法啟動。

① 入管局的立場:「沒有許可就不發簽證」

入管局規定,只有在「已完成能在國內合法開展業務的準備狀態」下,才會批准簽證。也就是說,如果商業計畫書上寫著「我要做古物商」,但卻沒有附上古物商許可證書的影本,入管局就會以「法律上無法開始營業(不具備事業連續性)」為由立即拒簽。

② 警察署・都道府縣的立場:「沒有簽證就不發許可」

另一方面,負責核發許可的警察署(古物商)或都道府縣(旅遊業),要求「申請人(法人代表)或管理者必須在日本國內擁有中長期在留資格和住民票」作為申請條件。對於居住在海外的非居民,原則上連許可的申請都不會受理。

2. 打破死胡同的「3個法務突破口」

【摘要】從配置共同代表、附條件申請、小規模起步這3種方案中選擇最適解。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並合法啟動業務,需要進行高級的法務設計。主要有以下3種方案:

① 指定共同代表・管理者(國內居民)的方案

邀請已經擁有國內住民票的日本人或永住者等擔任「共同代表取締役」或「各法令規定的管理者(如旅行業務處理管理者、古物商管理者)」。由此開闢出實務中最可靠的途徑:首先以作為國內居民的合作者的名義或資格,向行政機關取得許可,然後憑藉該「許可證書」,向入管局申請海外申請人本人的經營管理簽證。

② 向行政機關提交「附條件事前協商」的記錄

前往管轄的警察署或行政機關進行事前諮詢,取得對方的保證(言辭承諾):「只要簽證獲批、代表取得住民票,且其他要件(店鋪設施、資本金、不存在缺格事由等)均已滿足,就會立即下發許可」。將該諮詢記錄(負責人姓名、協商時間)和詳細的理由書提交給入管局,客觀地證明「只要簽證下發,就能立即開始合法營業」。※但需注意,部分地方政府可能拒絕將事前協商書面化,因此難度較高。

③ 從「無需許可的業務」開始小規模起步(Small Start)

起初以不需要許可的「一般進出口(僅限新品)」或「顧問業」為主要業務成立公司並取得經營管理簽證。在順利取得簽證並獲得國內住民票後,再重新申請並取得古物商或旅遊業的許可,從而讓公司的核心業務正式運轉,這是一種分階段的方案。其鐵則是:在成立法人制定章程時,必須著眼於未來,預先將所有必需的業務範圍記載進去。

3. 修法(3000萬日圓要件)與旅遊業沉重的資本要求

【摘要】必須具備同時滿足入管法3000萬日圓要件和旅遊業法規定的基準資產額的財務基礎。

由於2025年10月的修法,經營管理簽證本身強制要求「3000萬日圓以上的資本金」。而在經營旅遊業(特別是第1類或第2類)時,根據旅遊業法,還要求「確保基準資產額(最低3000萬日圓起)」以及「向法務局提存高額的營業保證金」。

如果將為了簽證準備的3000萬日圓資本金中的幾千萬日圓作為營業保證金提存(凍結)在法務局,手頭的現金流就會枯竭,導致無法支付全職員工的薪資和辦公室租金。在旅遊業創業時,除了簽證要求的3000萬日圓外,還必須制定強健的財務計畫,額外準備數千萬日圓規模的資金,用於提存金和初期營運資金。

4. 實務Q&A(併購M&A與管理者要件)

【摘要】解答關於收購已擁有許可的公司(M&A)以及古物商特有管理者要求的問題。

Q. 如果收購(M&A)一家已經擁有旅遊業或古物商許可的日本公司,能立刻拿到簽證嗎?

A. 透過M&A收購公司是快速確保事業基礎的有效手段。但是,當公司的代表變更為外籍新老闆時,必須向管轄的行政機關提交「高管變更登記(或重新申請許可)」。此時,如果新代表沒有國內的住民票,變更可能不予受理。因此,必須在收購前進行盡職調查(法務審計),並在合約上做出巧妙安排,例如讓前經營者暫時作為共同代表留下等。

Q. 古物商的「管理者」可以由經營者本人兼任嗎?

A. 只要居住在國內即可兼任。但是,法律要求古物商的管理者必須「在營業場所全職工作」。如果代表人頻繁出差海外,或者計畫開設多家店鋪,本人兼任管理者將與實際情況脫節,此時必須選任在各營業場所全職工作的員工作為管理者。

結論:建構能夠協調行政機關「各自為政」的縝密時間表

取得涉及許可的經營管理簽證,如果不能將入管法和各項事業法(如古物營業法、旅遊業法等)的要求完全連結起來,手續必定會卡死。為了防止出現「租了店面、甚至做了內裝,結果簽證沒下來、許可也沒拿到,最終只能撤退」這種白白損失資金的悲劇,請從商業計畫階段開始,就執行統攬全局的法務動線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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