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当地日本人撰写。
在IT行业中,将本公司的工程师派驻到客户公司的办公室进行系统开发或维护运营的“客先驻场(SES:System Engineering Service)”,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商业模式。
然而,当派驻对象是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人国)”签证的外籍工程师时,如果照搬行业内灰色的惯例,将给企业带来致命的风险。只要在合同形态的选择或现场的“指挥命令方式”上出现丝毫差错,企业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触犯入管法(助长非法就劳罪)。
本文将彻底解说外籍IT工程师客先驻场在法务上的严格界线,以及为了防止签证更新被拒或在留资格被取消,企业应如何客观地构建合法的合同防卫体系。
1. 3种合同形态与“指挥命令权”的法定界线
为了合法运营客先驻场业务,首先必须确保企业间签订的合同形态与“在现场由谁向工程师下达指示(指挥命令权的所在)”完全一致。这里的矛盾状态,会产生最大的法律风险。
- 劳务派遣合同: 将本公司的工程师派遣至客户公司,由客户方的负责人直接下达工作指示(指挥命令)的形态。※绝对条件是本公司必须取得“劳动者派遣事业许可”。
- 承包合同(请负): 以系统完成或交付成果物为目的的合同。工作的推进方式以及对工程师的指挥命令权,全部归属于雇佣方(本公司)。客户直接下达指示属于违法行为。
- 准委任合同(SES): 目的不是完成成果物,而是提供一定期间的技术或执行业务。与承包合同一样,指挥命令权归属于雇佣方(本公司),客户的直接指示同样违法。
2. “伪装承包”引发的签证拒签连锁反应
在IT行业的客先驻场中,最频发的法律纠纷就是“伪装承包(假外包真派遣)”。这指的是书面上的合同是“业务委托合同(承包・准委任)”,但现场的实际情况却是驻场地的客户公司直接向外籍工程师下达“工作指示(指挥命令)”。
伪装承包不仅违反了《劳动者派遣法》和《职业安定法》,对于外籍工程师来说,更会直接导致入管法上的重大问题。一旦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入管局)在审查中认定其“不处于合法的劳动环境中(=被迫在违法的伪装承包状态下工作)”,该工程师下一次的工作签证更新将变得极其困难,最坏的情况下甚至会被取消在留资格。企业方也会因助长非法就劳,面临今后被全面禁止招聘外国人的巨大风险。
3. 驻场地点“简单劳动”导致的资格外活动风险
技人国签证,是仅针对编程、需求定义、系统设计、网络构建等需要“在大学等机构修得的高度专业・智力知识”的业务才予以核发的在留资格。
如果是公司内部的开发项目,您可以控制业务内容。但在客先驻场的情况下,受客户方的安排或项目状况影响,工程师始终面临着被分配到以下偏离本职工作的业务风险:
- 任何人都能做的、照着手册执行的系统测试(仅限Debug作业)
- 在Excel等软件中进行简单的数字录入作业
- PC设备或服务器的物理搬运、打包、线缆布线作业
- 不需要IT知识的普通呼叫中心业务
即便贵公司是IT企业,且雇佣合同上的职位是“系统工程师”,只要在驻场地实际的主要业务是上述的简单劳动,那就构成了“资格外活动(非法就劳)”。
4. 合法运营客先驻场的客观立证方法
为了安全、合法地安排外籍工程师驻场,绝对不能随波逐流于行业惯例,而是必须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区分合同,并构建客观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① 取得派遣许可与贯彻劳务派遣合同
如果客户公司希望,或者现场情况要求客户直接对工程师下达工作指示(指挥命令),请务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为此,作为雇佣方的贵公司必须持有“劳动者派遣事业许可”。无证派遣将立即构成违法。
② 在业务委托(SES)中构建独立的执行体制
如果在没有派遣许可的情况下,以合法的“业务委托合同(SES)”进行派驻,原则上必须在现场配置本公司的负责人(项目Leader)。必须构建一个“独立的业务执行体制”,即由Leader接收客户的所有需求和指示,再由Leader将工作分配给外籍工程师,从而彻底排除伪装承包的嫌疑。如果工程师是单独驻场,则必须留下通过聊天工具等进行明确任务管理的记录,以证明本公司实施了实质性的管理体制。
③ 驻场业务的事前审计与书面化
在签订合同及开始驻场前,请仔细审查客户现场的具体业务内容,务必确认其是否符合技人国签证要求的高度专业性。在签证更新时,入管局会要求提交“派遣地・常驻地的具体职务内容说明书”以及“企业间合同的复印件”。将不包含简单劳动这一事实作为客观的书面文件保存下来至关重要。
5. 结论:灰色惯例在入管法务中行不通
只要涉及外籍IT人才,“其他公司也是用这种合同,所以没关系”或者“以前一直没出过问题”这类IT行业特有的灰色惯例,在严格的入管局审查中是绝对行不通的。
非法就劳或伪装承包只要被发现一次,不仅会令企业信誉扫地,还会毁掉在该企业工作的外籍工程师的职业生涯和生活。从入管法和劳动法双管齐下,对自身的商业架构进行严格审计,并构建能够客观立证所有合同与业务真相的体制,才是保护企业法人和外籍人才双方的唯一正确做法。